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

内容摘要:利用多种多样避税方式进行国际避税在我国现阶段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中凸显。本文在分析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方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基本现状,从提升我国反避税法规的立法层级和完善反避税法规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避税避税 税收法规 完善      国际避税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扩展,它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伴随着跨国投资者经营的日益国际化,国际避税手法也在我国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中日益凸显。因此,认真研究国际避税问题,制定并相应地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是我国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很难在内容和标准上达到完全一致,从而使跨国纳税人在纳税方面有机可乘。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本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本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方式主要包括: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关联企业间劳务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取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关联企业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信用,采用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二)利用国际避税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目前,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基地公司通过离岸经济活动,将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下,转移公司所得和财产,从而达到逃避国际税收的目的。   纳税人通过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有: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国转移;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将关联企业在其他国的子公司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避税地的基地公司账下,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公司的名下,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   (三)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是指为了享受协定待遇或缔约国一方的税收利益,一些原非缔约双方居民通过人为的安排成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使他们既得到国内税法某些税收优惠的好处,又可以间接享受税收协定给予的减免优惠待遇。目前主要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资格的直接导管公司、踏脚石导管公司或者低股权控股公司,来实现税收协定滥用,从而达到减轻或避免其跨国经营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随着国家间相互签订税收协定的数量不断增多,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也日显突出。   (四)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通过更大比重的贷款融资而获得更多利息的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税所得,实现减少股息的所得税。一般来说,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在企业利润分配前,要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跨国公司为逃避税收,往往会把关联企业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通过高负债、低投资,使资本弱化,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让公司尽量利用债务资本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五)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交易的重要渠道,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全球已有七成以上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全球通过在线商务成交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从2000年的2820亿美元上升至2005年的4. 3万亿美元。但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和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无疑给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从而导致跨国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纳税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的高度快速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等,从而使电子商务成为跨国纳税人的一种新避税形式。      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建议      为防止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行为,我国自1991年就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加以了规定,并且先后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等法规,这些法规对于规制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跨国纳税人经济活动日益国际化,其国际避税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我国现有反避税法规也显出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就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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