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企业合并方法的思考

美国已经取消权益联合法, 中国 是否响应。

1999年4月21日美国 会计 准则委员会宣布禁止使用流行多年的权益联合法,并在其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FAS)141《 企业 合并》中明确规定,从2001年6月30日开始,美国所有的企业合并一律采用购买法。这条消息引起了世界各国会计界的反响,各国专家学者们对此的反应也不一致,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我国财政部 目前 正在起草《企业合并》准则,美国取消权益联合法的举动是否会 影响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制定——或者迫于美国及全球可能流行的做法,不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或者经过理性的 分析 ,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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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美国禁止使用权益联合法的认识——一种 历史 必然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几十年来,世界各国企业合并允许使用方法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两种。相比之下,权益联合法对合并企业的吸引力更大一些,主要原因有:(1)权益联合允许合并当年的合并报表中将合并各方的净利润合并,这样合并当年合并实体的利润会非常可观,而且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不会因为合并业务的发生而明显下降;但购买法在合并时不允许合并各方的利润,这会使合并当时的净资产利润率大幅度下降。(2)权益联合法不存在商誉,因而不会因为商誉的摊销给未来合并实体的利润以及股票价值带来不利的影响;而购买法下可能产生巨额商誉,其未来的摊销额可能会使合并实体的未来利润相对较低,因而对企业股票的价值带来不利的影响。美国在最近发布的FAS142《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中规定,商誉不再摊销,这样一来,权益联合法的最大魅力应该是在企业合并时不会导致合并实体有关利润率指标的明显下降,从而给企业合并带来相对有利的影响。 作文 /zuowen/。

尽管权益联合法拥有上述有利于合并企业的几种好处,但多年来它只在美国非常流行,而在其他国家,比如日本、加拿大、英国、前联邦德国、法国、瑞典、荷兰、瑞士、澳大利亚等均流行购买法,虽然这些国家有的也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比如英国、加拿大、日本等,但由于它们对使用权益联合法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使得权益联合法在这些国家难以流行美国与其他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的国家相比,其限定条件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合并企业双方规模的限定上,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按国际会计准则(IAS)22关于企业合并的理念进行规范,即规定当“偶尔地,或许无法辨明哪一个是购买企业”的合并情况出现时,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这种思想反映了权益联合的非购买合并的本性,但由于符合这种合并的情况极少出现,因而在这些国家中权益联合法没有流行。而美国使用权益联合法的12条规定中没有对合并规模提出要求,只强调当过去彼此独立的合并双方交换了它们90%以上的股权时,就可以使用权益联合法,这就是说,即便在这场合并业务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谁是买方”,仍然可以使用购买性质的权益联合法。正因为美国权益联合的要求如此“宽松”或“不严密”,才使得这种方法美国非常流行,但美国不顾合并双方规模大小的做法早已蕴含了一种危机——合并性质的混淆及其引起的 社会 资源分配的不公正性。 论文网。

由于权益联合法的种种诱惑力,使得在美国流行采用权益联合法期间,许多使用该法的企业会支付较高的购买溢价以取得被并企业管理者的配合,从而实现使用权益联合法的条件,也使得在美国人眼里许多不符合权益联合条件的合并业务也堂堂正正地采用了权益联合法,因而更加误导了 经济 资源的分配。比如美国AT&T在兼并NCR案件中,主并的AT&T公司大约给NCR公司额外支付了5亿美元的购买溢价,以便达到采用权益联合法的目的。权益联合法自身的不合理性以及人为操纵权益联合法现象的存在,使得权益联合法在美国越来越被滥用,其直接导致的经济资源分配的不公正性可能是美国取消权益联合法的主要原因。 论文代写。

近几年全世界都在经历着企业合并的浪潮,而美国企业始终是这场并购的大户,去年全球跨国并购金额总计为11438亿美元,美国占50%以上。在这样一场席卷全球的企业合并浪潮中,合并会计应当有一个比较公正的处理标准,否则,将会导致全世界经济资源的不公正分配。美国恰在此时修正了权益联合法,可谓是“亡羊补牢”,这也是美国会计史 发展 的一种必然。但笔者认为,修正权益联合法应当恰到好处,还具公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完全取消权益联合法的使用则有些矫枉过正。 代写论文。

(二)对我国企业合并方法的理性思考——应当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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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财政部正在加紧制定《企业合并》准则,权益联合法究竟允不允许使用是最为棘手的 问题 ,国内的专家学者的意见也不一致。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当追随美国的做法,应当允许使用权益联合法。主要原因是: 作文 /zuowen/。

1、权益联合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作文 /zuowen/。

笔者认为,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是企业合并中出现的不同情况采用的不同处理方法,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既不应该是对于同一经济业务可供选择的并存关系,也不应该是排它关系。购买法适合于绝大多数的购买企业并购,这类合并业务可以很清楚地分清谁是购买企业,而作为购买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合并后的实体中处于控制的地位,在只有两个企业实施的并购业务中一般都可以分得清谁是买方。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一种例外的并购业务,这类并购业务由两个以上企业参与,它们的规模相当,几乎分不清谁是购买方或控制者,这时使用权益联合法非常合适。尽管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极少出现,但极少不等于没有,作为一项严肃的会计准则,它应该是针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经济业务。所以说,权益联合法有其存在的经济业务基础。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2、权益联合法的 应用 有利于我国现阶段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论文代写。

从19世纪末至今,西方国家已经经历了5次兼并浪潮,每次兼并都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的扩张和经济的发展,同样要通过兼并这种有效的方式。我国企业合并起始于80年代中期,目前正在经历着合并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第3次浪潮,可以说我国企业合并的实践已经走在了合并准则发布的前面。从会计准则制定的角度,鼓励和支持我国迟来的企业合并浪潮向前发展,以壮大我国企业实力,是财政部制订企业合并准则中应当把握的一个标准,而目前权益联合法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这种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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