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脱节的现象,如行为人已经被作出刑事处罚,但行政上仍然保留职务或工资。

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采用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刑诉法规定在羁押后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而不是家属所在单位结果导致绝大部分案件通知家属,很少通知所在单位,特别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

2.在审判阶段,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只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当事人所在单位,所以也容易导致当事人被判刑坐牢,而当事人所在单位还不知道的情况。

3.在刑罚的执行阶段,法律也只规定了“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没有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规定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完善有关规定,如当事人被羁押后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单位,以便于其所在单位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对于判决书,应当规定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有义务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所在单位,便于所在单位及时了解当事人所犯何罪,受何种处罚,避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脱节的情况发生。

论文代写   2.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建立一种刑事案件及时通报的制度,由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案件进展的有关情况。

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属于保密范畴,可以及时通报

对于判决书,更有充足的理由将判决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联系更多一些,所以,从方便的角度考虑,建议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负责及时将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及时通报(可以通报的部分)有关案件情况,可以增加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刑事诉讼的透明度,促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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