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概况】 长宁区调解服务中心 概况

“大调解工作概况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近年来,我县以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服务发展为目标,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了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牢牢把握住了维稳工作主动权。通过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平安**”建设,为全县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整合调解资源,优化组织网络建设。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大调解”体系建设,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县乡村协调联动、三大调解衔接互补”的工作思路和“做大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的工作目标,加大了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和深入推进强度。一是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综治委主任姜福臣同志,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综治委副主任付延海同志为组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司法局、信访办、政府法制办、综治办一把手为成员的 “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综治办设立了大调解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在加强乡镇调解中心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村(社区)调解室建设,推动调解网络向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延伸,全县4个社区109个行政村全部配备了专兼职调解干部及信息联络员。二是网络体系不断健全。目前,全县已建各类调解机构167个,其中在乡镇成立了由党委书记牵头,司法、综治、信访、农业、国土等参与的“五位一体”的“大调解”机构9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113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45个,形成了以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为领导,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以调解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体系。

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民调解力量。一是调解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各乡镇党委、政府对调解员和调解信息员的人员配备非常重视,把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调解经验的同志吸收到调解组织中。目前,我县每个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2—3名。二是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培训。针对当前矛盾多发性、群体性、复杂性的实际情况,为提高调解干部的专业化水平,及时开展分类管理和培训,今年 6月,会同综治、信访部门,对113个村(社区)调解主任进行了为期3天的培训。同时组织9个乡镇调委会人员分3批旁听了典型民事案件的庭审,让调解干部了解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

发挥部门作用,建立联调对接机制。着力化解涉法涉访矛盾纠纷。一是建立“公调”对接机制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与公安派出所、110接处警对接工作机制,乡、镇调处中心与派出所采取定期排查、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排查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制订各种应急或调解方案,切实掌握纠纷预防和调解的主动权。二是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检察院依托县大调解中心,前移控申窗口,实行控申接待与调处中心对接,检察院控申科每月定期到调处中心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了解纳入“大调解机制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双方建立每月初交流情况与不定期研究检调对接问题的协作制度。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法院立案、诉讼调解、执行等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实行全面有效对接,健全诉调对接互动机制,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工作措施,为司法行政机关保持对接绿色通道。积极探索了法院设立调解窗口工作机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和基层法庭只调不判工作机制两项改革。建立了目标考核机制,促进了各部门积极履行调解职能,使法院民商事案件一审调解结案、撤诉率达 到70%。四是建立“访调”对接机制。县调处中心受理并参与调处信访办转来的双方主体齐全并愿意接受调处的跨乡镇和牵涉多个行政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处结束后将调处结果反馈至县信访办信访办调处中心建立排查预警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会商会办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五是建立“联调”对接机制。今年年初,从政法委和公检法司抽调专门人员参与,在县信访办设立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即“司法联调窗口”,搭建政法机关服务群众、解决问题、执法监督、锻炼干部的平台,并以此为契机,健全完善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实现了消除存量、减少增量的目标,2012年共接待涉法涉诉信访13起,息访13起,息访率达100%。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大大提高了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今年,全县共排查受理各类矛盾纠纷970件,其中形成“以案定补”卷500册,口头调解案件470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防止民间纠纷激化5件,防止民转刑案件2件11人次。全县政治形势稳定,社会治安平稳,没有发生带有政治色彩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到省进京上访实现了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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