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 条 规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共央关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问题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制。
二条 局建立法律顾问制。
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法律风险和事法律控制主、事法律补救辅原则忠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四条 法律顾问由合条件和质律师事所3名律师聘任组成。
局法规科责与法律顾问日常系。
六条 法律顾问职责 ()参与论证局策合法性和可行性重行政策、行政行提供法律见; (二)正实施或准备实施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见; (三)重要规性件合法性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见、建议; (四)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见和建议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 (五)参与起草、审、修改以局名义签订合、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 (六)参与重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见、建议; (七)配合信访部门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八)受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九)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七条 法律顾问活动方式。
具体由法制科责召集随即召开研究讨论相关法律事讨论以《法律见》形式报局有关部门。
八条 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费由局给予保障依《法律顾问聘用合》支付专款专用。
九条 制08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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