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镇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金管理办法 条 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院39令)镇人民政府建立镇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金(以下简称“专项金”)。
加强专项金管理提高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办法。
三条 镇级专项金主要用因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镇级立项治理地质灾害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
专项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处理、调、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设备等。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五条 专项金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专款专用保证效益原则。
()特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部立项其费由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型地质灾害治理省国土厅审批准费由省、市、县、镇四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型地质灾害治理市国土局审批准费由市、县、镇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四)型地质灾害治理费由县、镇出。
六条 镇财政根据批准项目及费申请及将金拨付到各项目设立专项金账户上;根据项目实施进及将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制规定进行账处理。
七条 凡批准立项地质灾害治理专项金补助项目镇人民政府及应承担配套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金。
保证金按项目总费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由项目所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九条 地质灾害项目金不得用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发放职工工、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支出列入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
十条 财政和国土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次年月旬前以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局。
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项目完工由镇财政所和国土所组织对项目金使用进行检审计。
凡检审计认定不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四条 办法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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