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南京拆迁政策]南京学区房新政策2017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来看看南京是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和补偿有哪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南京拆迁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

一、南京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南京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南京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南京市拆迁补助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南京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2017年最新南京市拆迁细则。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征收补助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1、搬迁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系房屋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3、设备拆移补助费:系被征收房屋内相关专项使用设施的拆移费用,包括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

4、重大疾病补助费: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5、困难家庭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6、提前搬家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除此奖项外,各区可另行制定其他关于鼓励搬家、签约的奖励项目,方式和标准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7、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上述1—5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补助方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46条制定;第6项提前搬家奖励标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除对其价值的补偿外,还可以给予下列征收补助奖励等费用,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

1、设备拆移补助费:征收生产用房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补偿。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另行补偿

特殊设备设施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补助费的具体标准补助方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2、提前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奖励

3、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且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10%的奖励

三、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分配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关于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征收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协商确定。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被征收房屋搬迁情况复杂确需协商确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认定。协商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六、关于落实政策房屋改变用途的补偿

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七、关于征收代管房的处理。

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

八、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购房免交契税。

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九、关于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在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内,确定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十、关于征收范围内户籍信息的应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十一、关于征收项目的实施时间。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尽快组织实施。征收项目超过六个月仍未启动实施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十二、关于不动产及住房保障信息的查询。

征收范围公告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查询申请,提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

十三、关于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7南京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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