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负债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医院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内的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医疗预收款、预提费用和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超收款等。
第四十三条 医院实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 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计入其他收入。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