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发展模式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网络融资铺就了一层基石,而众筹融资则是网络融资中主要的融资模式,它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间接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因此,本文从多方面介绍了我国众筹融资的主要发展模式,并对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且提出了合理性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众筹发展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9—000—01   一、众筹的概念   众筹是以互联网技术或平台为基础,小额的投资者或是捐赠人抱着营利或是非营利的不同目的,对一个有创意、新颖或是公益的合法项目进行融资,且双方达成一致共识,规定投资的到期时间、到期收益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使投融资双方及第三方平台共同获益的一种融资模式

[1]   二、我国众筹融资主要运作模式   根据投资者对公司或项目进行投资所获得回报方式的不同,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基本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捐赠众筹奖励众筹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

[2]   1.捐赠众筹运作模式   捐赠众筹是指投资人无偿向公司或者项目捐赠资金或是实物的一种融资模式

运作模式有以下三种:   (1)个人募捐式众筹

此类运作模式是由用户个人发起的公众募捐,个人将自己所需募集项目的信息发布到相关平台,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该项目,进而选择投资与否。

(2)平台募捐式众筹

此类运作模式是由捐赠众筹平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公募基金会,从而充当中介机构,代替有资金需求的一方向公众发起募捐,达到自己的需求。

(3)微公益式众筹

此类运作模式较为正规,投资者也更为放心。

是由有公募资格的NGO发起、证实并认领,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众筹平台仅充当纯平台作用,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2.奖励众筹运作模式   奖励众筹是指投资者因为对一个公司或项目感兴趣甚至是非常喜爱,想要以此项目单纯的纪念品或是项目产成品为奖励报酬,自愿对该项目进行投资的行为。

[3]   奖励众筹的具体模式有以下两种:   (1)奖励众筹

项目的发起人在筹集款项时,应允投资者一个象征性的奖励作为回报,用其引人的创意或是自身的名气来吸引投资者投资。

(2)预售型众筹

模式的特点是在产品或是服务还没有被创造出来前,其信息就已经被发布在平台上,以此来吸引对该项目感兴趣甚至是喜爱的投资者投资,[4]并向投资者承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该产品或服务。

3.股权众筹运作模式   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的区别在于投资者是以获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为目的向公司或项目进行投资的,以此来分享公司的未来收益。

[5]其模式可以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

(1)凭证式众筹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2)会籍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3)天使式众筹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4.债权众筹运作模式   债权众筹是指投资者以获得公司的部分债权为目的向公司或项目进行投资,未来获得利息收入并收回本金的一种投资活动,大体上来讲,债权众筹也可以理解为P2P网络借贷。

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纯线下交易模式

投资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平台只负责提供信息。

在此模式下,多数P2P公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2)不承诺保障本息的纯线上模式

模式与上述模式稍有差别,即不保障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具有高风险的特点。

(3)承诺保障本息的线上线下结合模式

交易双方各自根据自己的需求达成交易后,平台承诺以固定资产为投资人提供保障本息服务。

三、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   国内的多数众筹平台中存在着虚假信息风险,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众筹平台项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全面,从而引起一系列的资金风险问题;二是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未将资金用于应用的项目上,而是携款潜逃等。

四、改进建议及措施   1.完善征信系统   首先,对于筹资者方面存在的虚假信息风险,相关部门应建立众筹融资数据库,将发起人的信息全面载入库中,且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在完善的同时,将不断更新的信用数据反向传输给央行,做到数据及时更新,全面共享。

众筹平台方面存在的资金托管问题,建议其在第三方成立一个资金托管机构,并且该机构应经相关协会接受并认可、且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保证做到公平公正、有效管理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托管资金

此外,明确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所产生的收益的所有权也是避免不必要纷争的重要措施之一。

2.完善监管机制的建设   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来保证众筹在我国发展的稳定秩序。

针对众筹融资中的监管主体问题,应做到分别建立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类型的众筹模式监管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做到监管无重叠、更无盲区。

同时,为避免投资者遭受更高的违约风险,明确主体后的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披露及风险评级制度,有效地披露融资者的信用信息及财务状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亚欣,朱玉杰.对完善我国众筹融资监管制度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2):184—186.   [2]张继源.关于众筹模式及其效率的问题[J].东岳论丛,2015(3): 185—189.   [3]熊斌.互联网众筹模式的现状与分析[J].新经济,2014(12):30—31.   [4]孟韬,张黎明,董大海.众筹发展及其商业模式研究[J].创新与创业,2014(2):50—53.   [5蓝俊杰.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5(2):57—60.   作者简介:王 楠(1992—),女,汉,北京市大兴区人,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MPAcc中心研一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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