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正义的发现与程序中的对话

内容提要:为什么要强调程序保障?因为现在的研究已经充分注意到程序保障与实现法律正义关系

然而,实现正义的途径以何为佳呢?笔者认为,由国家设立的诉讼程序固然以国家权力为背景,但是在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中,仅仅依靠强制力的程序未必能够有效地实现正义

笔者通过考察法与正义关系及相关理论,通过对程序保障权的概述,主张通过程序过程发现法和实现正义的途径之一应该是在程序中,由程序的参与主体进行合理的、有建设性的对话

; ; 主题词:程序保障 法与正义 程序对话 ; ; ; 一、法与正义 ; ; ㈠对法与正义关系的不同理解 ; ; 在西方现代法哲学理论中,将法与正义问题相互关联进行的议论,主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也就是关于正义的自然法的思考和实在法的思考,也可以将这种思考的基础称为自然法学立场实证主义法学立场

那么,从这两种立场出发,看待法与正义关系,会呈现什么样的结果呢? ; ; 基于自然法学立场,对法与正义关系可以作这样的命题:法与正义一致;而基于实证主义法学立场,得出的命题则是:正义与法一致。

如果不去细心体会,单从文字上看,似乎两种命题之间并无二致,只有细读,方能品味到它们之间的重大差别。

缘何如此? ; ; 在自然法学看来,法之所以为法,在于法具有正义的价值。

反过来说,正义成为法的价值基准,法符合正义的要求之后才成为法。

概言之,只有与正义一致的法才是有效的法,也只有在法与正义完全一致时,才可以开始说“法的正义”。

①与此相对的实证主义立场,认为有效的法是实在法,因而只有与有效的实在法相一致的正义,才是法的正义,即它要求正义必须与法保持一致。

二者的区别很明显,从自然法学的角度来看,法不能凌驾于正义之上,所以才要求法律必须处处体现正义的价值,否则即为无效的法;而从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来说,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正义存在,既存的法律规范已经设定了正义存在的范围和内容,凡是合乎现行法律规范的,才能称为正义

; ; ㈡两种理解的不同影响 ; ; 阐明对于法与正义关系的不同理解,究竟有什么实质意义呢?至少,我们可以从两大法系的裁判中看到这两种理解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 ; 依自然法学理解,正义成为指导法律实施的重要原则,它不仅要求人们将法律不偏不倚地适用于案件的审理,而且为了公正地断案,还要求人们脱离固定规范或者把固定规范适当放宽。

②这也是我们经常谈论到的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诞生和存在,法官通过司法创造性地创制法律,并且蔓延到大陆法系之现象的成因。

; ; 依实证主义法学,现存的法律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包罗万象的规范体系,它能给法院可能面临的任何问题提供解答。

所以,法官仅仅应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成为“述法之口”或者纯粹的条文“解读器”、判决“制作工房”。

这种情况,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表现得极为典型。

问题还不仅在于这些,因为,一旦严峻的现实告诉法官,自我满足的法律系统已经出现“条文用尽”的惨状时,实证主义法学家们想到的便是扩大编纂法典、任由法官凭借自己的信念等办法来应付条文之荒。

③ ; ; 历史上,自古罗马法学家开始,法的发现过程就很能揭示法与正义关系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认为,法(ius)并非由法律(lex)、规则(regula)等已知的一般、抽象的规范所赋予,而是法官们进入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在寻找适合解决具体案件、符合正义的解决方法过程中发现的。

因此,法本身,已经是追寻正义的结果,法不能与正义分离。

; ; 至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罗马人心中,法同时也意味着正义

同样,在近代欧洲国家中,它们表述法的词汇,如德语(Recht)、法语(droit)和意大利语(diritto)等,都具有正义的含义。

即使是在没有近似词语可以同时涵盖法与正义关系的英语中,尽管对法用law表示,对正义用right表示,但是,right同时可以用来表示法的权利,而他们对法院的称谓也耐人寻味,a courtof justice同时也包含着“实施正义的场所”之意,由此可见法与正义的相互沟通、交融。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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