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规对现役军人伤残的抚恤有何规定] 现役军人伤残补助是多少

国院988年7月8日发布《军人抚恤条例》对现役军人死亡抚恤作了如下规定 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 革命烈士; 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

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人死亡工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属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财政部制定。

义兵和月工低正排职军官工标准其他军人死亡正排职军官工标准发给其属次性抚恤金

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现役军人死亡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被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增发分三十五; 被军区授予荣誉增发分三十; 立等功增发分二十五; 立二等功增发分十五; 立三等功增加分五。

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属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前款军人属是孤老或者孤儿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十条、定期抚恤金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原则由民政部会财政部制定。

各省、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死亡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丧葬补助费。

十三条、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作出特殊贡献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条例规定发给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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