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距离

摘 要: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将检察官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

本文认为中央党校不属于《检察官法》中的高等院校,其本科文凭也不属于高等院校本科毕业

通过对青海检察机关干警学历结构的调查和统计,可以看出该省检察官学历与《检察官法》的规定尚有一段距离。

调查还揭示了当前检察机关对未达到检察官条件的现有检察人员在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言。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官法;续职培训;司法考试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了修订,其中将检察官学历条件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毕业

那么,当前检察干警学历结构与《检察官法》的要求究竟有多大差距?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的检察干警应当如何培训?笔者在第十期中央党校高检机关分校学习期间,于2002年6月8日至6月18日,带着这些问题,前往青海调研,在青海省检察院政治部、海东地区检察分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检察院、湟中县检察院、格尔木市检察院的帮助下,对当前青海省检察干警学历结构情况作了调查,并写出此报告。

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以及初任检察官的要求(一)《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学历规定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其中第六项规定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二)《检察官法》对初任检察官资格的规定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初任检察官的资格:“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修订中,都规定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那么,什么是“高等院校”?它究竟是指那些学校?根据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第68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民教育系列”学校。

我国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和成人高、中等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

这三种学历形式,关键在于“进口”和“出口”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或成人高、中等院校、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如高考、中考或成人高考等,这是把住了“进口”。

只有通过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在规定的学习期内所有课程考核合格,才能发给相应的毕业文凭

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权威性的学历认证考试,其“进口”是敞开的,谁都可以报名,国家不管考试者怎么学,但必须通过统一的课程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毕业证书,这是把住了“出口”。

这些“进口”和“出口”的考试,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部门来组织完成的。

另外,国民教育学历还有一个明显的标志:所有的文凭都盖有相应教育部门的钢印。

因此,《高等教育法》第68条中所说的“高等院校”,并不包括同样也发本科文凭的中央党校。

这个问题,虽然在理论上争执已久,但党的组织部门在对检察机关干部的使用、任免上从不以此为依据。

但随着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2年1月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这一矛盾在实践上已发生冲突。

在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持有中央党校本专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在各省多次被拒绝报名

[1]在甘肃省一名被拒绝报名的考生甚至将司法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局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部门、国家教委的文件要求作出的不给原告报名的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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