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受伤致精神失常 浙一精神病人获赔12万

在一次工地施工中受伤,并造成精神失常的浙江人王某经过了近半年的诉讼之后,近日得到了胜诉的判决结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龚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目前此案的判决书已经生效。

2002年春节之后,王某随同村的包工头龚某去浙江省桐庐县某工程地质勘探井工地打工。

当年4月23日清晨,为了赶施工进度,王某与工友们冒雨搬移钻机架的三脚架,不料钻机架突然倾倒,一钢管砸向王某头部,王某当场昏死过去。

其后经过多家医院的治疗,王某脱离了植物人状态,病情有所好转,但后因包工头龚某不再支付医疗费,家中借钱无门,王某遂被迫于同年7月,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出院。

出院后,王某病情趋于恶化:言语不清、记忆丧失,因神志不清常常无故打砸。

为了给王某医治,家中负债累累。

作为包工头龚某,此时不仅拒不支付医疗费用,而且开始有意抵赖所负的责任。

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伸出了援助之手,指派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的两名资深律师,为王某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律师的帮助下,妻子朱某将龚某告上法庭,要求龚某赔偿王某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49万元

毕业论文   法院指出,鉴于原告对这一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因此不能全额支持其所主张的15万元

综合各种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龚某赔偿王某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扶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1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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