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购房者逾期还贷,开发商有权收回房子吗?|开发商欺骗购房者怎么办

本文原标题:《济南中院对一起“商品房逾期还贷”案件作出判决!购房者逾期还贷开发商有权收回房子吗?!》。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济南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逾期还贷”案件!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逾期还贷,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3日,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某购买某小区1004室商品房合同约定,杨某某以银行、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约定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未按银行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杨某某支付首付款后,向银行贷款55万元,并由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杨某某贷款后,多次逾期偿还贷款。银行从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直接扣划杨某某逾期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杨某某逾期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多次逾期还贷,银行出具了关于杨某某逾期偿还贷款的通知书,并扣除了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保证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杨某某逾期还款导致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开发商买受人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对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会约定买受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商品房被查封等情况下,开发商合同解除权。对此,首先要从格式条款角度就该类合同条款约定的效力进行审查。其次,若合同条款有效,开发商在尽到了应尽的通知义务后,买受人仍未按期缴纳贷款或提供反担保,致使银行扣划了开发商的保证金的,在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买受人还应当根据其履约情况承担违约金。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