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的思考]婚姻问题的法律思考

现行婚姻法对配偶规定不足没有法律上明确夫妻特定身份权利规定简略、笼统。

也没有对夫妻这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特殊权利义加以涉及。

并且忽略、漠视夫妻关系然属性例如居义

而且现行婚姻法存反射性保护现象。

法律只关心夫妻与外部世界交往可能产生纠纷。

例如称谓(姓名)是与外界交往才会有这类纠纷发生。

参加社会生产和工作也是与外部世界相系才会存法律事实计划生育义更是与国计划生育政策系紧密。

这三项权利义发生都不仅仅存婚姻部它因对社会秩序国利益发生影响而引起立法者关又加受社会主义制下提倡男女平等原则影响反射婚姻庭领域就是主要保护已婚妇女合法权益而没有基夫对妻、妻对夫体身份权利规和保护。

这种立法选择与当计划济环境有关计划济下人概念常国人、社会人、庭人而忽略了人身体人权利

并且受传统根深蒂固族位观念某些影响“清官难断事”我国由已久因而婚姻权利义没有得到法律关怀只偏重了婚姻作整体与外界可能产生权利义关系。

现阶段我国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济市场济要将人还原体人法律应该深入到婚姻部对夫妻权利义加以规定并完善。

笔者仅对夫妻人身权利部分——配偶权容进行探讨并对侵犯配偶法律责任加以研究。

(二)完善我国配偶权制 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身份权。

它容包含着依据婚姻属性而产生权利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社会属性而产生权利忠实请权、日常事代理权、相协助权等。

它是指配 偶要对方陪伴、钟爱和助权利

[⑥]“研究配偶权容有必要借鉴西方包括发达国切现代法学研究成。

世界很多国如英、法、德、美、日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配偶权主要规定有以下容值得我国借鉴。

1.居权 居权是指夫妻有情感恩爱以及充分和正常性交权利包括夫妻有权共定双方婚住所。

居是指共饮食起居以及满足对方合理性欲要而言。

德国民法1353条2款规定夫妻有共婚姻生活义”日和法国等国民法或婚姻法有类似规定

居权是公民性由权和性隐私权派生权利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基婚姻属性必然产生权利

婚姻性质包括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虽然社会属性婚姻属性但并不能否认婚姻属性重要婚姻失了然属性就不能称婚姻了。

男女两性生理差异和固有性能是建立婚姻关系然基础。

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然要。

居权合理地将人基置婚姻庭制保护下肯定居权存是理智地承认婚姻属性

笔者反对那种认废止居权可以培养和促进夫妻感情推动新型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发展说法。

[⑦]这种观抹杀了性爱是爱情基础抹杀了婚姻属性是不可取。

其次把居权配偶权容加以规定是合当事人双方愿。

婚姻缔结开始配偶方性由权就已从夫妻居权

婚姻当事人双方也明白婚姻缔结味着夫妻共饮食起居和夫妻性生活。

从这义上讲当事人双方缔结婚姻就是对居请权承诺如不想承担义可选择不结婚。

因对居权规定也是合婚姻当事人主观愿望。

其三对居权规定革命根据地法律可到先例。

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1条规定夫妻居义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居者不限。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婚姻法7条也规定夫妻共生活伴侣庭地位平等。

”这些规定都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特殊性。

由左思潮影响把夫妻居权视产阶级法律容加以排斥。

夫妻居事实行现实生活身存法律调整夫妻关系就不能回避对配偶居义规。

现行司法释其实也对居权有所涉及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发《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见》规定了判离婚14条标准作司法释具有法律效力。

其5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居生活无和可能”判准予离婚这条标准“居生活”该如何认定就有赖对“居生活”认定而居权现有法律不存造成了司法释和法律身矛盾和漏洞法律规定不能相呼应因居权规定是非常必要。

其四规定居权也是保护妇女权益要。

司法实践有量案例是丈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居义长年累月寄居异地他乡外寻欢作乐既不寄钱回也不回探亲已构成遗弃因法律没有这方面权利规定妇女往往告无门有关部门也无法可依难以保护妇女权益。

规定夫妻居权可以避免发生现实纠纷和执法困难因法律居权确认就是对夫妻权利确认和保护。

居权规定就是要用法律夫妻居行进行正确指引。

首先应科学界定居权含义是指夫妻共饮食起居以及满足对方合理性欲要。

其次规定所谓满足对方合理性欲要是以合理、正当限不得违背妻志或妻患病暴力强行性行。

德国民法1353条规定“妻方对他方建立共生活所提出请如显然滥权或婚姻已破裂无承诺义”。

我国也可借鉴这种规定

当然还应规定居义抗辩理由有正当理由如工作、学习等造成两地分居不能居他方不得认其履行居义

2.贞操义又称忠实义 贞操是旧指女子不失贞或从而终操行。

[⑧]旧把贞操和贞节相等守节操女子被视贞节妇女立“贞节牌坊”。

其实质是对妇女单方面限制而丈夫却可以外寻花问柳。

但现代社会把贞操和贞节相分离贞节是对女子而言贞操已扩男女不婚姻外性交良操行遵操行谓贞操。

[⑨]法国和瑞士民法规定夫妻应矢忠实

”主义国尚如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社会主义婚姻庭道德要夫妻相忠诚。

夫妻关系相忠诚情感专是我国传统彰扬美德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组成部分。

法律和道德都是通规或确立某种原则观念方法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法律原属道德重要部分唯其重要才把法律从道德提炼出赋予法律形式因我们应根据代要把些道德规上升法律规。

庭作社会细胞婚姻幸福庭和睦对整社会安定局面义重。

忠实义是维护婚姻庭项道德标准这也是婚姻社会属性所产生权利义更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明要。

从法理上讲忠实义也应该是配偶权重要容。

居权忠实义基础配偶居权又是公民性由权和性隐私权所派生出权利

公民性由权指是公民依照己志定己正当性行权利我国性由权是婚姻由权下属权利婚姻缔结公民原有性由权因性行对象选定而使其成受配偶身份限制居权

当然随婚姻居权则因配偶身份限制取消弹性返回性由权原位。

公民性由权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排除任何三者涉足婚姻侵犯该权利

也正是居权绝对性和排他性引伸出夫妻忠实贞操义。

它确定了夫妻婚姻庭原则婚姻法基原则。

其三将忠实规定配偶权基容是其他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忠实义由道德上升法律规定成义可以对现实生活三者插足、通奸、姘居等不道德行起到警示作用对有错配偶进行惩罚对受害配偶进行补偿和救济。

3.相协作权 指夫妻共生活相助权利和义。

婚姻夫妻共生活体夫妻应基配偶身份关系而彼协作相爱以情相濡以沫物质和精神上相支持遭遇困难相救助。

社会主义婚姻基础是爱情爱情是人类高尚情感相爱夫妻生活相协作是基道义要。

相协作权不仅包括济上相支持还包括精神上相慰藉。

所谓“少年夫妻老伴”也表明了这层含义。

生活协助现实表现相陪伴相照顾。

另外包括救助功能。

它是婚姻保健功能。

配偶相陪伴照顾也只有婚姻庭才能承担而其他任何社会机构都不可能代替据有关表明单身汉死亡率高已婚者60%这与夫妻相协助不无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不足是把夫妻人身权与财产权不分用夫妻扶养义涵括切物质、精神容。

配偶遭遇危险方见死不救或配偶重病卧床方弃不理这种违背善良风俗作法律上却没有依据可以惩罚。

规定相协作权义很违反协助救援义配偶构成遗弃受害配偶得请离婚并精神损害赔偿。

4.日常代理权 方因庭日常事与三人定法律行对他方发生连带责任。

夫妻日常生活要处理事甚多特别济方面如 每件事都要共实施则不胜其烦。

法律规定夫妻各方单独处理得代理对方即代理人。

这种代理是由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与《民法通则》规定授权代理和法定代理有不代理不以明示必要。

日常指衣、食制作与取得子女抚养俱电器生活用品购置人员雇佣对亲友馈赠礼物庭生活必须借贷等等。

庭生活夫妻所做切行视夫妻共思表示如夫妻有特别限制也不能对抗善三人以保护善三人交易安全。

(五)其他权利 广义配偶权还包括(1)扶养权;(2)监护权;(3)离婚权;(4)收养子女权;(5)住所商定权;(6)行能力欠缺宣告权;(7)失踪宣告权;(8)死亡宣告权;(9)继承权。

(三)侵害配偶权责任和救济 80年婚姻法对配偶权部分容进行了规定很不全面尚须完善。

却没有法律对侵犯配偶侵权行如何处罚侵权人承担怎样责任以及对受害配偶怎样救济如种种进行规定

目前《民法通则》涉及婚姻权利限以下两条《民法通则》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由行。

”104条规定婚姻、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但是《民法通则》六民事责任却没有这两条责任条款。

因而仅有这两条尚不涉及配偶权利规定也只流形式起不到真正保护婚姻权利不受侵害作用。

我国传统观念“清官难断事”影响很深配偶侵权也似乎是事部分不须深究。

笔者对不敢苟。

现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济环境下人权利将是法律终极关怀将改变立法所受庭位观念影响对夫妻权利义责任进行界定。

夫妻对外关系可以是婚姻生活共体但部又是单人因只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或侵害配偶权三人承担应有法律责任才能保护受害配偶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新型社会主义婚姻庭关系保护夫妻关系稳固。

从现阶段侵害配偶权行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通奸 配偶方与三者长期保持非法性关系通奸。

通奸违反了夫妻忠实义侵犯了配偶权另方忠实请权。

2.重婚 配偶方与三者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居生活构成重婚违反夫妻制原则并且侵害配偶另方忠实请权。

3.恶遗弃 配偶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居义或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庭生活费用。

遗弃必须是主观上有故、客观上须有违背居义和协助义遗弃事实而且事实尚继续。

4.虐待 配偶方受另方不堪居虐待不堪居虐待指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痛苦致已达不堪继续共生活情况。

当然不堪居具体情况要看配偶双方受教育程身体状况以及风俗习惯和其他情况斟酌是否达不堪居。

以上几种行外还包括配偶不贞、侮辱限制配偶行动由等等配偶侵权行有些行是与三者共构成侵权如通奸、重婚、不贞等有是方对另方单独侵权行如遗弃、虐待、侮辱限制配偶行动由等。

这两类行都是对配偶正当合法权利侵害应承担相当责任。

对重婚、虐待等构成犯罪行由刑罚加以处罚对尚构成犯罪但影响恶劣使受害配偶身心得到很伤害如破坏他人婚姻庭通奸姘居等违法行其他适当形式处罚。

配偶侵权行因夫妻特殊身份因这类侵权有其特殊性。

例如国外民法和婚姻法对这类侵权行确定婚姻足以提请离婚和法定分居理由。

把实行了侵权配偶视错配偶离婚判使错方处不利地位如丧失离婚诉权丧失婚姻利益支付扶养费等我国要视具体情况借鉴国外作法。

笔者认侵权行可以是无错方请离婚理由离婚要错方承担民事责任。

配偶权民法保护手段有其他法律手段不可替代作用和效益。

当人身权受到侵害重要是使受侵害权利能得到恢复通常侵害人身权民事救济首先采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配偶权这种特殊人身被侵害以采用停止侵害方式是必要但由配偶侵害通常具有隐性也就不适用停止分割、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几种方式。

因比较可行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以定金钱损害赔偿惩罚错方补偿无辜配偶

当然精神损害赔偿这问题上不适用民法“公平愿、等价有偿”原则。

因精神损害造成损失是接不应以“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确定侵权方民事责任。

精神上损失虽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但并不是不能用金钱补偿。

当然赔偿数额确定上要考虑到侵权人主观恶侵权行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影响。

还应该考虑到侵权人济能力(包括济现状和可预济状况)采用了以上方法人民法院还要对错方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等民事制裁方法。

总对侵害配偶权行既要通刑事、行政责任惩罚侵权配偶还应以民事责任方法补偿无辜配偶精神损害做到综合保护。

四、结语 着重论述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我国现阶段婚姻立法简略从而使量婚姻纠纷无法可依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有赖婚姻法完善。

因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势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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