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研究

摘要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是各国法律普遍存在的一种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在比较相关国家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不同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求能更准确地理解其真实含义。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 可预见性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7—04      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之问题,实以此为核心。”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更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中心,“在一切造成损失合同领域,都可以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都是各国法律普遍存在的一种违约责任。   通过比较各国对违约损害赔偿这一制度的设计和具体运用,笔者发现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我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也做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对该条文,尤其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呢?笔者在比较相关国家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不同规定的基础上,试着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求能更准确地理解其真实含义。

作文 /zuowen/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含义   广义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各种违约责任。狭义的违约损害赔偿指违反合同的债务人承担的赔偿债权人损失赔偿责任,其外延主要指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文所讨论的违约损害赔偿是狭义的违约损害赔偿,即违约损害赔偿金。   违约损害赔偿其基本目的就是过错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向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金钱上的补偿。合同法并不寻求惩罚,它的目的就是赔偿,而且只是赔偿,即尽量用金钱令受害方回复到一个合约被履行的状态,有人称之为“复原”,是补偿受害方因对方破坏合约所带来的对受害方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非违约方的损失为标准。损害赔偿应该基于非违约方的损失而不是违约方的收益,“使填补损害之后果,产生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之效果,则制度之设计,非从赔偿权利人之立场出发不可,易言之,必须着眼赔偿权利人所遭受之损害,并努力填补之。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因此,违约损害赔偿时,首先必须确定非违约方因违约违约受到损失,如果非违约方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便不能够获得损害赔偿。其次,损害赔偿不应超过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不能使非违约方由于损害赔偿而得利。 论文代写   第二,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害后果。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为确定赔偿的标准,因为赔偿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处罚过错方的行为,而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二、国外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   1.法国   法国民法上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1149—1151条中,第1149条规定了“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全部赔偿原则),接着,第1150条对于非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利益赔偿的责任“(预见赔偿原则),第1151条对于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规定“关于债权人因不履行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可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直接损害原则)。可见,法国民法典规定损害照偿包括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即确立了(全部赔偿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赔偿范围逐步限定,先是限定于直接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场合),接着再限定于可得预见的损失(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场合)。   2.德国   德国民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并以相当因果关系限定其赔偿范围。《德国民法》第249条第1项规定“负损害赔偿义务者,应回复其发生赔偿义务之事由未发生前存在之状态。”此规定反映了完全赔偿原则,即产生损害之行为的方式、行为之际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损害是否可预见、损害属直接还是间接,诸此对损害赔偿范围并无影响。依据完全赔偿原则,对基于发生损害赔偿义务的事实和“因果关系”的损害应予以赔偿,而且,“因果关系”以外的要件(比如预见可能件、直接或间接等)均非必要。 论文网   (二)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美法系,合同法最初注重的是对期待利益的保护。但自富勒及其学生帕迪尤在其长篇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提出合同损害赔偿应区分三种利益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以后,英美法系司法实践及立法都深受影响。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44条规定:“依据本重述所述之规则,司法救济用以保护受诺人—种或多种下述利益:(a)其‘期待利益’,亦即通过使其处于如若合同被履行他本应处的状况而享有交易之好处使他所享受的利益,(b)其‘信赖利益’,亦即通过使其处于如若合同未曾缔结他本应处的状况补偿其因信赖合同而遭受之损失使他所享受的利益,或(c)其‘返还利益’,亦即通过返还其交付与对方的所有好处使他所享有的利益。”在肯定期待利益的原则性地位的。   同时,将信赖利益作为一种替代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期待利益难以用相当的确定性加以证明时,可以以信赖利益计算损害的大小,这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各国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有所差异。   1.英国   在英国,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主要是远隔性(remoteness)规则。在英国法上,为了确立获取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所要证明的第一件事是他所遭受的损失是由违约造成的。若对此可以证明,但单纯地对原因和结果的证明尚不足以使原告有权对其损失获取赔偿,他仍须证明他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并非过分间接或远隔的。最后才是损害的金钱评价问题。损害远隔性规则,其内容可简要概括如下:违约之被告对“过分远隔的(tooremote)损失”并不负责,对远隔性的检验是要看该损失是否处于当事人的合理预测范围之内;合理预测之检验适用于缔约时而非违约时或裁判时,另外,当事人预测到损害的类型即可,无须预测损害范围。除此之外,违约损害赔偿还受到减轻损失、因果关系等规则限制。 论文代写   2.美国   在美国,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主要是“不可预见性”规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1条规定:“(1)对违约方于缔约时没有理由预见为违约之可能结果的损失,不可获取损害赔偿。(2)于下列场合,损失得作为违约之可能结果而被预见到:(a)该违约系在事物的通常进程中发生的;或(b)该违约虽非在事物的通常进程中发生而为特别情事之结果,但违约方有理由知道该特别情事。(3)于特定情事中为避免不成比例之赔偿以符合正义之要求.法院得通过排除对利润损失赔偿、通过仅允许对信赖损失获取赔偿或其他方式,将损害赔偿限制于可预见的损失。”除此之外,违约损害赔偿还受到可避免性、不确定性等规则限制。   三、我国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在违约损害赔偿上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赔偿因其违约而使非违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但在赔偿时应受可预见原则的限制。 代写论文。

4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