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

摘要:非婚生子女这一弱势群体的数量不断增加,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现实中不能享有相同的权利。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法律护,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建立相关的准证认领抚养、监护等制度,是新时期我们立法的重点。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制度研究。

随着近代人权的解放,自由、平等等权利成为人们所追求的价值标准。伴随着近代西方的性自主、性解放思潮的影响,非婚生子女现象在各国都不断涌现。德国来布尼茨民俗风土学研究所近日发表公报说,近10多年来,欧洲各国非婚生子女数量上升,尤其在北欧地区非婚生子女比例已经超过50%。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和西方自由思潮的影响,非基于夫妻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出现。同时这种现象不仅在沿海发达城市,现在也不断扩展到农村地区。基于传统道德的束缚,这些孩子一出生就面临着世俗的指责、生活的难题。入户籍难、受教育难、受社会保障难以及随之而出现的继承、抚养问题。这些孩子从小得不到社会的认同、社会的保障,缺少一个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会使他们心灵受到伤害、性格扭曲,甚至于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从法律、社会等各个层面来探究保护非婚生子权益已刻不容缓。

通常来说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等。非婚生子女一出生就被赋予了其作为一个人所基本的权利,他们与生俱来的权益得到法律的认可。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具有笼统性,从《宪法》上来看,平等权、发展权、受教育权都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权利。从《婚姻法》上来看,非婚生子享有抚养权,与婚生子别无二异。

但是落实到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则反映出的是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准证制度在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其健康、抚养、受教育等一系列权利都难以得到实现。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关键要建立一整套的认领准证抚养、监护等制度

对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现状,我国的非婚生子权益保护道路漫长,亟需在立法原则、法律、社会保障、社会价值态度转变等方面做出努力。为非婚生子女撑起一片可以自由、健康成长的蓝天。

一、确立子女利益最大为立法原则

在立法原则方面,明确确立以子女利益最大为保护儿童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儿童是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的,在家庭中父母对于儿童必须履行抚养、照顾、教育的义务。我国在保护儿童权益的亲子法方面也理应确定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

首先,在宪法层面,应明确规定涉及儿童权益保护问题,首先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从而指导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等实务问题。在根本大法层面,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指导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使各项针对儿童保护措施有了坚定有力的依据。儿童不是监护人的附属,而是独立的具有生存、发展的各项权利的个体,理应享有宪法赋予人的各项基本权利

其次,在《婚姻法》层面上,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处未明确规定非婚生子享有怎样的权利,同等并不意味着相同、一样、一切的婚生子女享有权利。在《婚姻法》中应明确加以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涉及儿童权益保护问题,需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与儿童权益保护具体问题时,应采用域外各国沿用的办法。判决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儿童的物理因素,性别、年龄、背景等等;②儿童的心理因素,比如情感、意愿等等;③儿童在精神、物质与教育上等诸如此类的要求;④外界环境变化可能给儿童带来的不利影响与儿童的可能出现的不适应的情况,特别是父母及相近近亲属的意愿可能给儿童带来不利影响的。

二、明确准证认领制度

我国至今都未建立完整的认领准证制度,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指导。

1.准证的构建。

借鉴国外的立法案例,不论是英美法律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因父母双方结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享有婚生子女权利和义务的准证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准证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是按照国外的做法,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身份得到准证。我国准证制度可以规定为:第一,准证不因子女的死亡而无效;第二,准证需要具备子女父母间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以及事后生父母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两个要件。

2.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相结合。

自愿认领只赋予了非婚生父母对子女的单方面的承认权,不利于生父母恶意拒绝认领子女,或者子女不愿意被认领的情况处理;而强制认领,虽然限制了非婚生子女的选择权,并且可能带来认领之后具体抚养监护的义务归属,但尊重了事实血缘关系的存在,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但是现实中不仅存在生父不愿自愿认领,也不鲜见生母遗弃非婚生子女的现象,所以法律对于生父母不愿认领时就显得苍白无力。所以我国具体应该从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基础出发,加强强制认领制度的建立。以非婚生子女以及相对利害关系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或民政、妇联等组织)的申请,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来决定认领是否成立。对拒不认领,涉嫌遗弃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必要的行政、刑罚处罚。

3.认领的时效性。

认领一经完成即具有效力。子女认领不适用其他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认领是基于人身身份关系、血缘关系来加以确定的,不以时间的推移而消亡。规定认领的时效性,有损宪法规定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强力割裂了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联系,这也有损道德伦理原则。应明确规定认领不受时效性限制,相应加大了对非婚生子保护的强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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