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引题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法》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己选出代表

”作规定是了防止人代表改变公仆地位防止人代表可能发生违法乱纪、志衰退、脱离选民、脱离群众不对选民责甚至以权谋私等。

选民对人代表监督使我国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置全体人民群众监督下以督促代表觉实践“三代表”全心全人民督促代表加强学习改进工作弥补不足更地发挥作用。

该条规定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会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起着具有非常重要、积极义。

但我们基层人工作程发现人们对人代表应享有权利般比较重视而对其应尽义特别是应接受选民监督更容易忽视。

代表监督方式、围、程序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研究问题真正义上广泛、有效监督还缺乏完整系统验和做法。

我们通调发现多数选民代表发挥作用不够了、不够满人代表也很少向选民传达级人民代表会会议情况有代表对法律和党方针、政策宣传少;走访选民了情况少月提出议案、批评、见、建议少;参加代表组活动少;协助级人民政府推动工作少。

有相当部分代表还认己所代表组活动开展形式比较单活动容不够丰富。

以上情况表明重视和加强选民代表监督是当前人工作亟待重要问题否则将影响人工作开展和加强影响人们对人性质、地位、作用认识。

二、问题选民监督代表工作引起高重视代表接受选民监督选民述职、报告工作我市宝应县、邗江县人试基础上将逐步推开。

从目前选民对人代表监督情况看主要存着选民监督识不强、代表履行职责不够监督机制不全等问题。

()选民监督识不强。

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基权利但较多选民对这神圣权利不够重视认选举不是种形式组织上定下就可以了选谁不选谁都无所谓有甚至不愿参加选举

这思想导致结就是选举不责任、放松了人代表入口关致使部分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人进入了代表队伍。

这思想驱使下对代表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选民根就不想监督代表认只要选出代表就尽了己选举责任至代表能不能民办事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己就管不着了。

因他们根不知道《代表法》还有选民监督代表条款己还有监督权利还有选民尽管知道己有监督代表权利但不知道如何监督再加上监督起费神、费有还会得罪人监督效更不知道怎么样是便懒得惹这麻烦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外干部代表偏多若这种类型代表又不能正确摆正己位置动辄以领导作指示身份出现就很难与选民甚至与代表沟通选民也就不便、不必、不敢监督了。

(二)代表履行职责不够

代表选民选出选出代表便认己与选民没有关系了。

往往把己代表身份看成是组织安排结是种应得待遇己代表行只是对组织责不对选民责。

这种思想驱使下当然就不会向选民汇报并接受选民监督

代表认己“势单力薄”只不行使“举举手”权利认反正己票无足轻重也就没有必要兴师动众征选民对己执行职情况有关见。

从而产生种职优越感不主动系选民接受监督

还有代表虽然想到了征选民见传达级人会议情况但由目前与选民沟通渠道不畅加怕人嘲笑己多举没事事是也就不了了马马虎虎地维持到任期届满。

(三)监督机制不全。

代表法》除五条规定代表应接受选民监督监督容上、监督程序上、监督手段上作明确规定致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己选出代表”这手段很难落到实处现阶段实际工作代表监督和罢免往往是由代表违法乱纪直至触及了法律才被认罢免列。

而对没有触犯刑法代表不管他是道德品质低下、作风不正、政绩平平、甚至有失职、渎职嫌也可以任其存允许其“混”到任期届满。

具体操作上“罢免”或“撤换”等手段由程序不明选民选民沟通渠道、反馈渠道不畅选民居住地分散户口与居住地分离等原因从而使这些手段极少运用。

因广陵区人构成特殊性我们区人实际工作缺少对代表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从而使监督虚化、淡化长期以往便产生了不良循环选民监督代表代表不接受选民监督也就成了习惯。

三、题建立和完善选民代表监督机制人代表作国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依法民主选举产生他既是国主人又是人民公仆是代表着广人民利益和志是对人民责人民。

代表性质定了代表不仅产生初能反映选民基利益整社会基利益而且始终都必须以广人民群众根利益宗旨始终发挥人代表作用建立和完善选民代表监督机制势必行。

是提高认识。

区人常委会要把选民监督代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将项工作当成项必要、长期工作深入宣传、精心组织认真指导、热情实效。

基础上提高选民代表监督与被监督认识和积极性觉性、主动性。

二是理顺关系。

要消除选民代表仅仅是选举与被选举错误观念树立起代表选民代表与被代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认识并建立选民代表制约机制使双方利益和志能得到共体现从而增强其权力识和责任识。

三是建立制。

使选民监督代表工作有据可依有可循我们感到认真执行《代表法》和《选举法》应建立和完善工作制()述职评议制。

代表应定期就己履行人民代表职责情况向选民选举单位汇报听取选民选举单位评议见接受其监督

()系选民制。

要量化代表选民反映选民见及替选民办事要目并进行定期检。

(3)活动公开制。

除规定应保密活动外代表执行职活动应通各种途径予以公开以增强监督透明。

()质询代表制。

选民选举单位可以向区人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提出对人代表质询案并要代表限期作答。

(5)格终止制。

除《代表法》规定格终止条款外还可就代表执行上述制方面作出有约束力规定如对代表多次无故不参加代表组活动可终止其代表格规定。

(6)罢免撤换制。

建议上级人常委会对罢免权和撤换权进行明确化、具体化。

四是提高素质。

是要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

二是要加强宪法赋予选民权利宣传对选民进行培训提高其监督觉性和监督能力。

三是对干部代表多难以监督问题除领导干部代表应增强代表识摆正代表位置外应换届选举推荐代表名额严格掌握界别比例不要用任何名义或变通办法随扩领导干部名额保证代表界别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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