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法治思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演讲范文] 审判与法治
Sr 倪 学 伟、导言国法治史与邓平法治思想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而存种治国理念和方略它以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权力分立与制衡等特征其高价值目标是民主基础上确保人尊严与由。
法治以市场济基础依靠民主法律治理国是迄今止人类史上治国模式。
历史上国并没有法治传统。
曾占统治地位儒和法思想都缺少现代义法治精神亦即从五千年明史很难挖掘出“国特色”法治遗存。
翻开史我们所见到儒治国道“德主刑辅”、“刑不上夫”、“君臣纲、父子纲、夫妻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封建社会伦理纲常其强调是专权与臣所要建立是种以人身依附特征等级特权社会。
即便是法“以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主张也是建立君主专制而非民主制基础上君王享有无尚权威“君主所操者六生、杀、富、贫、贵、贱”实质上与儒“普天下莫非王土;率土滨莫非王臣”这种天下人治思想脉相承。
民主、平等、由、人权等法治社会精华与核不可能孕育专权社会腐朽。
国民党统治下旧国迫救亡图存压力清末“修律”基础上广泛西方国主要是德、日两国法律制定了形式上较完善“六法全”但国民党反动阶级质定了不可能建立真正法治社会。
邓平以代伟人睿智对国法治建设历史洞观火针见血地指出“旧国留给我们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我们就是这种历史背景下建设法治国这定了国法治路艰巨性、复杂性和漫长性。
新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基领导者失误先出现了反右扩化和十年“革”浩劫依法定程序选举国主席竟因张报而被剥夺人身由终含恨而死。
当主要领导人提出他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许多问题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条是谁也不怕;报贴群众批判会上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
所以这段期国基上是没有法治可言。
国法治建设真正开始具有划代义党十届三全会而邓平这次全会前央工作会议上所作《放思想实事是团结致向前看》著名讲话次有效地吹响了法治建设角国从终走上了循序渐进且又是坚定不移法治建设路。
邓平对如何建设法治国作了如下权威而阐述“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力改变而改变。
”[3]党“十五”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奋斗目标。
法治是人治对立面法院作和平期保障正义、公平和市民权利道防线作和平年代“讲理地方”法院审判工作坏建设法治国进程具有十分重要义。
邓平理论博精深其法治思想以逻辑缜密、结构严谨、高屋建瓴、气势磅礴而具有特别重要地位。
邓平法治思想可以高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方针其核心是使“民主制化、法律化”。
今天以邓平法治思想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并以开创法院审判工作新局面这不仅是世纪国法院审判工作要而且也是贯彻江泽民“三代表”思想、建设有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必由路。
二、有法可依法院审判工作前提和基础法院是国审判机关是正义看护人和法律执行者。
我国乃承继了罗马法传统成法系国与英美法系国法律不是判例我国不具有法律渊作用不能以判例作审判案件依据法官必须以国颁布成法作审判案件、判断是非标准不允许“法官立法”、“法官造法”。
这定了法院审判工作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即首先要有比较完善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以使法院审判工作有可循。
打碎旧国机器基础上建立起新国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制定和颁布了宪法、婚姻法、土地法等基法律并有了比较周详立法规划。
但由指导思想错误向成立不久新国即逐步陷入了“以阶级斗争纲”泥淖立法工作被废止律师制被取消司法部和国院法制局被撤销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并进而砸烂公、检、法停办政法院校。
其结是改革开放前国法律体系有效建立法治建设基上片空白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法律仍然付阙如就连国根法几修改也仅是徒具“宪法”名“继续革命”纲领而已。
废待举、工作千头万绪邓平指出“应该集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法等等定民主程序讨论通”“国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人等等关系也要用法律形式确定;它们矛盾也有不少要通法律”[]从而法治建设基础工作——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规定了任。
如何立法具体问题上邓平虽不是法学但他以政治敏锐根据当法律片空白和社会急法律现实从哲学高探讨了尽快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可行路“现立法工作量很人力很不够因法律条开始可以粗逐步完善。
有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通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法律。
修改补充法律成熟条就修改补充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
总有比没有快搞比慢搞。
”[5]我们正是按照邓公这立法思路开始了改革开放初0年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立法成。
刑法、民法通则、刑诉法、民诉法、济合法、涉外济合法、技术合法、三企业法、环境保护法等系列法律得以制定和颁布实施尽管这些法律般都比较原则缺乏较强可操作性并带有较多计划色彩但以历史眼光看它们仍然满足了那期法院审判工作要极地推动了法院审判工作开展。
邓平南巡讲话国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济又历史新期。
如何建立适应市场济法律体系这紧迫问题现实地摆了国立法者面前。
这期立法充分吸收了专学者见更多地援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并借鉴了西方市场济发达国验表现出了立法方面与国际接轨开放姿态。
目前我国型市场济立法有合法、海商法、证券法、票据法、银行法、公司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新修订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等。
迄今止社会主义市场济法律体系已显雏形。
建立市场济和法治国进程法院审判工作日益成全社会所关心和焦较完善法律体系法院审判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现已基做到了有法可依。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这似乎是国封建社会开明君主所不能逃脱悲剧究其原因就是人治悲剧。
根据邓平法治建设思想重视立法工作将行有效方针、政策上升体现国志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并有效地延续下这是国长治久安保证。
邓平指出“国命运建立两人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是很危险。
不出事没问题出事就不可收拾”[6]即人治是没有出路只有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国才能永远欣欣向荣。
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期法院审判工作当然要和质规定“徒法不足以行”。
有了完善法律只是法治化前提和基础法律还必须社会生活得以有效地贯彻执行才可堪称法治和法治国。
有法必依是指切国机关、政党、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公职人员和公民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以宪法和法律作己行动和活动指南与准则依法办事。
邓平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实施。
如法律制定出却束高阁成摆设品和展览品纯属制定法律而制定法律那么法律即便汗牛充栋、不可胜数也只是废纸堆罢了。
对法院审判工作说有法必依味着切案件审理和判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依据都应该而且必须法律规定围行使审判权不能以情况特殊由拒绝适用法律。
有法必依还味着法院审判案件必须准确适用法律即弄清案件事实基础上适用恰当法律和法律条杜绝适用法律带有较随性危险倾向。
那种案件事实与判所依据法律及其条貌合神离、似是而非甚至张冠李戴使当事人对法院判不知所云做法表面看也是依法办事但其实质却是对世人所仰慕法律种恣妄是对神圣法律可耻亵渎与有法必依背道而驰。
二十年改革开放运动和法治启蒙与法治建设初步实践目前法院审判工作敢公然不依法审判已基不覆存但假借法律名行枉法裁判实却并没有完全绝迹。
这既有审判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原因也有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徒胆妄因素。
即使是审判人员法律修养不足而导致适用法律不准确也是与法治原则悖逆当前司法公正呼声这样审判人员当然没有存余地而故枉法审判人员被绳以法则应是法治原则题义。
执法必严是指严格依法办事觉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不允许背离法律执法、司法。
对法院审判工作执法必严味着审判人员定要忠实宪法和法律忠实国和人民利益忠实事实真相。
要做到执法必严就要审判人员应有以下基素质以国和人民利益重坚持以事实根据以法律准绳原则;公正执法和裁判刚直不阿坚反对和杜绝各种司法腐败现象;熟练掌握并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市场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实实严谨细致力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和防止形式主义。
邓平对如何做到执法必严有许多重要指示如“要坚持两手抓手抓改革开放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这两只手都要硬。
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
”[8]“对些严重破坏活动不仅要打击次而且要打击多次。
全党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9]。
执法必严关键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法律规定围执法、司法不因执法对象身份、地位、级别等不而有所差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执法必严要。
执法必严不是指执法严厉或严刑峻法当然也不是法外开恩或法施惠正确做法是法律怎么规定就依法怎么处理即依法办事就是执法必严。
有关法院对贪官成克杰、胡长清处以极刑不因他们位高权重而开面这就是执法必严型。
法院审判工作有种倾向即强调执法必严就法律规定围上加处罚力、法外施刑。
违法必究是指对切违法和犯罪行都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质要是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贯彻实施重要保证也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然结。
法律与其他行规如道德、宗教、族规、党纪等主要区别就法律是以国强制力盾强制性规社会生活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若有违反就须予以强力校正。
因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有力保障没有这保障所有法治建设工作都可能化乌有法治国奋斗目标将可能只是理想乌托邦而已。
对法院审判工作而言违法必究应两方面问题是对各种违法和犯罪行必须依法予以追究既不心慈手软也不心狠手辣;二是对法院司法身违法行也须予以追究不能对身违法行开面。
市场济条件下不能将违法必究狭义地理仅是对犯罪行打击和追究违法必究还包括了对违反民事法律、商事法律、行政法律和程序法律行追究。
譬如《合法》规定合行应贯彻合由、当事人地位平等和思治原则。
合有效成立即成双方当事人法律双方都有依约善履行义若方违反合约定另方则有权通法院追究违约方责任。
这种依合追究违约方责任做法就是另种形式或可称广义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