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主持人,你好: 下载论文网   我公司是湖北省黄石市港务集团,于2000年参加了黄石市工伤保险。

2005年1月,公司一名职工发生工伤,认定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

但未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生工伤职工于2014年元月向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该职工能否向市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单位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都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因此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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