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_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武警部队住房分配管理,提高住房保障效益,维护官兵住房基本权益,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武警部队住房保障实际,制定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文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总则。

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组织原则,规定办法武警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武警部队内卫总队(含兵团指挥部)、机动师、警种部队、院校、武警总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武警部队住房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正规、个人自愿、统一分配、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保障范围。

明确了可以参加住房分配人员范围,规定部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重点保障达到服役最高年龄三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干部。转业复员人员住房主要依托社会保障;住用部队公寓住房、确无其他住房且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经批准可以申请置换售房区现有住房,正团职以上干部确定转业的可以申请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住房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住房,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资格审定。

明确了资格审查责任主体和组织程序,规定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业务部门牵头,干部、兵员和文职人员(警务)、军事设施建设(营房)、纪律检查业务部门派员参与的住房分配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单位分管住房业务管理部门的机关领导兼任组长。属于跨建制单位申请参加住房分配人员资格审查,由武警总部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兵员和文职人员局、后勤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并下达到住房分配单位。

排序方式。

明确了打分排队要素和规则,规定申请相同职级户型住房人员统一排序,不同职级的分房人员职级高低依次排序;相同职级的分房人员,按本职级任职时间先后排序;职级和本职级任职时间相同的,有领导职务的在前;职级、本职级任职时间、担任领导职务情况相同的,按上一职级任职时间先后排序;以上四项相同的,依次按入伍时间(工作时间)、双军人(军队职工)家庭、出生时间先后排序。跨建制单位申请住房分配人员,经武警总部批准按照各单位住房保障规划,在相应区域与住房管理单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一并排序

选取房号

明确了选房程序和相关要求,规定申请分配住房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和排序挑选房号住房管理业务部门依据个人选定的房号和交款凭证,发给住户房号卡、住房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分配住房人员无特殊情况不按时领取钥匙的,按自愿放弃住房处理。

住房腾退管理

明确了原住房腾退办法规定分配住房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限腾退住房。未按规定时限腾退的,住房管理业务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清退;拒不腾退的,通过行政或者法律手段收回住房

奖励处分。

明确了奖惩措施,规定对个人住房情况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分房资格,已分配住房的由住房管理单位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

明确了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规定办法自2016年9月29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武警部队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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