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进口押汇的风险及其防范

[摘要] 信用证进口押汇作为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之一,虽然给进口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对银行风险极大,准备押汇银行经常面临收不回垫款的风险

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风险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作者从完善押汇担保机制等多个角度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进口押汇风险担保信托收据   进口押汇,作为贸易融资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指在进口信用证下,进口商由于资金困难,在收到开证行单到付款通知时无力付款,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或提供第三人担保,与银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由银行代其垫付货款。

在此基础上,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先行付款,然后根据与进口商之间的进口押汇协议及进口商签发的信托收据单据进口商,进口商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货款及利息交还开证行。

由此可见,进口押汇的实质是银行进口商的一种短期放款。

进口押汇的含义可以看出,其运作大体分为三个步骤:开证行根据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对外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领取货运单据;进口商销货后,将货款归还银行,换回信托收据

因此,进口押汇协议和信托收据进口押汇中的两个主要文件。

这里所说的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是指进口押汇业务中,在进口商未付款之前向银行出具的领取货权的凭证。

通过信托收据明确了进口商所提取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及由进口商代为保管和销售货物的地位。

进口押汇虽然给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便利,但对银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进口押汇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风险有:   第一,货物价格下跌风险

进口企业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时,商品的市场价格看好,进口是有利可图的,但等货物进口销售时,价格却大幅度下跌,原想盈利反而亏损。

这时企业的还款能力会出现问题,风险就出现了。

第二,企业挪用资金风险

进口企业虽然将货物卖出,顺利收回货款,但恰有其他方面急用款项,如应归还其他银行到期贷款、又需资金做一笔新生意、其他公司向其借款,或债务纠纷账款被冻结扣划,无法按时归还押汇银行的到期押汇款,此时银行风险将不可避免。

第三,汇率变动风险

银行进口企业押汇币种如果是人民币,则国内贷款回收也是人民币,就不会有汇率变动风险

但若押汇币种是美元或其他外币,则企业要承担人民币贬值的风险

可能因企业还不起款,形成银行押汇款逾期。

分析进口押汇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根本原因:是据现行《担保法》,将导致银行单据上设定的担保因法律障碍而无法落实。

我国银行进口押汇中一般在单据上设定质押,然而在我国担保法的现有规定下,质押权的成立与有效必须以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为条件,如果质押权人将质物交还给出质人,则银行享有的质押担保权益将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明确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进口押汇方式下,开证行将作为质押单据交付给开证申请人后,就会违反《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而丧失质权所保障的权益。

而且,银行在叙作进口押汇时,有时会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人做保证,以作为银行在行使质权后仍不足以保障债权的补充担保方式。

然而,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并且保证人在银行放弃物保或怠于行使物保的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可见,进口押汇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面临着一定的法律冲突,同时也可能导致银行不能合法地享有获得保证人赔付的权利。

第二,进口商资信不佳或还款能力弱。

实务中,进口商恶意拖欠银行垫款的事例屡见不鲜,许多企业从根本上缺乏诚信的观念。

而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经营不善等客观风险常常使某些企业在还款时心有余而力不足。

既然银行进口押汇业务中必然要发生进口单据脱手,也就带来了如何保障脱手后银行合法权益的问题。

因此,如何防范进口押汇中的风险便成为各家银行关注的重点。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银行要严格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要求构建进口押汇担保机制,确保每种方式的担保合法有效,并且不会引发相互矛盾。

协调好质押和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之间的关系。

进口押汇中,银行一般将质押货物或者单据转交给了进口商,这就可能导致质押无效或者质押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对此将认为银行放弃了物保,那么保证人就仅在物保价值之外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笔者以为,银行应该要求保证人在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在银行货物单据交给进口商后,自愿承担包括对货物担保债权范围内部分的责任,避免银行因转交质物而造成保证人享有对银行物保放弃的抗辩权而引发的贷款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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