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资产损失工作中的潜在风险及对策(1)

注册会计师公司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鉴定,对公司上报的清产核资材料进行审计,即清产核资,是一项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公司微观利益承担双重责任的高风险鉴证业务。因此,了解并回避在鉴定资产损失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尤为重要。一、注册会计师鉴定资产损失工作中的潜在风险(-)政策风险。虽然在财清字[1994]15号文和财清办字[1999]10号文,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损失确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基本上是局限在非关联方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存货的毁损等方面。对于长期投资、集团公司内部往来、存货折价等损失确认没有具体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鉴定这些损失时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职业判断。因此,存在职业判断上的政策风险。(二)取证风险。根据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规定,确认资产损失时必须取得有效的法定证明。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经济事项的证明材料难以取得,特别是在人员变动大、管理基础工作差的公司和从事国际贸易的跨国公司更为突出。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往往因不能取得充分的证明材料而存在“证据不足”的风险

(三)审计程序风险。因为清产核资主管部门主要是以公司上报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清产核资材料为依据,批准核销公司申报的资产损失。所以,客观上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损失鉴定报告”真实性的要求非常高。注册会计师确认的每一项损失都必须做到:界定准确、数字真实、证据充分。但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应该实施哪些审计程序,特别是在不能实施正常审计程序的情况下,采用哪些替代程序,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有些注册会计师往往出于审计成本的考虑,忽略了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仅凭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来确认资产损失,从而产生了“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风险。(四)执业规范风险。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鉴定资产损失是一项全新的审计业务。规范执业行为,明确注册会计师公司鉴定资产损失过程中的责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审计规范。在目前此方面法律、规范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就存在着执业规范风险。(五)责任连带风险。目前,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确认的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因此,如果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必然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和鉴定结论,从而给注册会计师带来责任连带风险。 (六)信息披露风险。根据规定,在清产核资时必须将公司账外资产纳入账内核算,并抵销公司申报的资产损失。实际上,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公司大都不希望向外界披露自己的账外资产注册会计师也往往出于公司的要求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报告中只披露确认资产损失,忽略对账外资产的披露,因而存在信息披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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