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文告,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勒索(包括冒领、虚报)财物者,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券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可含记过)。

2、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5、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藏、转移赃款、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偷窃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9、凡偷窃受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一律不得提前撤销。表现一般或仍有违纪现象者,学院可视情延长察看期或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按被破坏公物原价两倍以上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的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5)肇事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者:。

1) 本人虽未动手,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给按本条第1款第2)、3。

)项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按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给予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打击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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