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杭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例:考生舞弊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生守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出现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该科所得分数作零分处理。

(一)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位置参加考试的;。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卷的;。

(四)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及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五)用规定以外笔答题的;。

(六)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七)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九)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出现以下违规舞弊行为之一者,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通知其所在初中学校并上报州杭市高中处。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手机一律不得带入试场);。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五)故意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本次考试,本次报名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将交公安机关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