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网络著作权问题不仅涉及到激励创作和繁荣科学文化的问题,而且还关系到网络业界和整 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对此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可为我国修订著作权法提供理论思路和依据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页网页集合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在线交互式作品网络条件下 特有的作品新形式,其权利应归属于投资者;可以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明资料来确定网络作 品的作者身份;在著作财产权 中应增设一项网络传输权;此外,还应增加著作人身权应当善意行使等原则,以促进网络业 的 发展。中国编辑。  [关键词]:网络在线交互式作品网络传输权,著作人身权  以一日千里之速发展着的国际互联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虽然尼葛罗庞帝预言 的“数字化生存”时代尚未完全实现,但从最初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到最近的搜狐 链接侵权案,短短几年间,我国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这一切也从另一方面表明 ,我国著作权制度已开始步入“数字化”时代。相比于国际社会因网络环境进行的立法动态 ,我国的立法显得有些滞后。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囿于当时 技术 水平,在该法以及其实施条例中找不到有关网络的任何字眼,给公众造成了适法的困惑和困 难。尽管国内已有法院对网络著作权案件作出了有创见的判决,理论界对网络著作权问题的 介绍和论述也颇多,但实际上,除了作品数字化应属于复制范畴等少数几个问题以外,人们 的认识还远未统一,以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输应属于何种权利控制这一问题而言,国内就 有数种不同的观点。本文拟从主体、客体、网络传输权和著作人身权等方面提出网络著作权 的几个问题,并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网页作品性问题  近年来,国内外网站之间因网页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 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页的形式 和内容一般具有独创性,并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在服务器的硬盘上,可以打印等方式复制,具 有 可复制性。网页还具有可传播性,公众可以借助网络和计算机终端接触复制网页。可见,网 页符合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此,学术界和司法界并无太大 争议,本文主要讨论网页作品归类以及网站所有网页集合的作品性问题。  (一)网页作品归类  如果一个网页上刊登的只是一篇文章,则属于文字作品,如果刊登的只是一件美术作品, 则属于美术作品,依此类推。但纯粹的只有文字或图画等单一内容网页是很少的,通常的 网 页是文字、图形、声音和动画等多种信息形态的组合,即多媒体网页。对于多媒体的定义, 国内外学术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如果网页的某一部分内容如文字和图形符合作品的条 件,自然可以将其分别归类于传统作品而获得保护。但是,如果网页的形式和内容在选择和 编排上构成智力创作,则应当认定网页为一种汇编作品。至于视听作品,虽然也是包含文字 、声音、图像等内容的综合性作品形式,但是,视听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是图像、声音或两 者的 结合,而网页如果不具有声音和活动影像,就很难归之于视听作品一类了。因此,笔者认为 ,在现阶段将网页定为汇编作品是最为合理的。当然,就我国而言,将网页定为汇编作品还 有 一定的障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编辑作品概念与国际上的汇编作品有差异,这一点需要修 改著作权法来解决。

(二)网站所有网页的集合的作品性问题  网站的所有网页并不是无序排列和组合的,在内容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采集、 整理、编录有关信息,在页面的形式上,要体现独特构思,包括逐级页面、检索栏目、检索 项目和检索方式等,这一切与汇编作品极为类似。而对网页的选择和安排,是具有相当的智 力创作成分的,因此,笔者认为,网站的所有网页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在美国的Tasini v.T he New York Times Co.,案中,法官指出,“电子媒体只不过使读者以新的方式阅读报刊 ,它们与印刷媒体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由编辑按特定主题选择而成的读者的信息来源”[1 ](p.214)。所以,笔者倾向于将网站的所有网页视为一个整体,只要其内容选择或安排构成 智力创作,就认定为汇编作品。  二、网络特有的在线交互式作品问题  交互性是网络的主要特征之一,它是指网络的最终用户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也不限 于自主地选择所需信息,而是可以传递信息以参与作品创作,从而实现了信息的双向交流 .交互性或许在非网络环境中也可能产生(注:国内有的学者列举的美国“开放书籍系统”(OBS),实际上还具备了真正的交互性,用户 只是与作者进行交流,提供思想,最终的作品内容决定权仍然取决于作者,这类作品现在国 内 也有所闻,如报载中国娱乐网将每月推出互动式网络电影。),但网络的特殊性在于产生了在线交互式作品 .以网上著名的“Chinaren”网站的“同学录”数据库为例,凡在中国就学过的人,均可以 在 “同学录”上搜寻所在学校、班组的同学信息,可以在上面登载自己的信息(包括事实信息 如姓名、联系方式和有可能存在创作因素的信息,如留言、对老师的寄语等)。如果在该数 据库上还没有所在学校或班组的信息,第一个访问的人可以自己创建所在学校或班组的信息 .如果全中国的人都上网登记,可以设想这是多么庞大的一个数据库。但该数据库内容完 全是由访问的用户自己完成的,“Chinaren”只是提供了一个创意和技术条件以及资金支持 ( 软件、服务器及日常维护),对数据内容并无任何输入行为,所以,这个巨大的在线数据库 是由出资者、创意人、软件设计人和用户共同完成的,而且用户的人数也是不确定的,因为 “同学录”上登记的人并不一定就是数据的输入者,还存在着他人代为输入的可能性。而且 数据库内容也是不确定的,不仅登记的内容每天甚至每小时都会更新,而且已经登记的人 也可以删除登记信息。   此外,作为某个学校或班组信息的创建者(班主)还享有某种权利,可以保留或删除某些信 息。这种数据库与将传统条件下制作的数据库上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者在此将这类作品 定名为在线交互式作品,并认为它有以下一些特征:(1)只能在网络环境下才可能产生, 非网络环境不可能产生“即时”的交流;(2)交互性已经完全突破了阅读者和创作者之间的 界线 ,很难说谁的创作更有价值;(3)作者很难确定;(4)内容是不确定的;(5)参与创作的用 户享有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契约,即网站制作的格式合同。当然,称之为作品的前 提是其材料的选择与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如果仅仅是事实材料的堆积而没有创作意义上的选 择和编排,还不能认定其为作品,只能享受类似数据库的弱保护(注:但是这种只获得弱保护的“作品”,其权利归属原则应与在线交互式作品一致。)。  由于在线交互式作品网络环境下特有的作品形式,因此,著作权归属也应考虑其特殊性 . 笔者认为,这类作品著作权归属应当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是参与创作的人数众多, 而且呈即时动态变化;二是参与创作的人员无法确。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