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活跃,各种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企业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要件,必然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成为摆在企业主、国家立法者及执法者面前的重要问题,本文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企业进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背景及其必要性,主要是从企业竞争的角度加以论述。

(二)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这一概念进行详细、准确、完整地表述,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独特性进行了认真的理解、把握,确实通过这一问题的讨论能够正确识别什么是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按照性质来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分别就其内涵及其规定加以详细解释。

(四)就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谈一下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意识问题。

(五)概要讲述世界各国及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过程。

(六)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类型的两种划分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加以论述。

(七)论述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要求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查处所要提供的证据及所应证明的问题,以便企业能够进行自我保护

(八)行政及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应考查的几个方面。

(九)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及其他。

(十)试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有关立法尤其刑法中存在的问题及亟待完善的建议。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市场进一步开放,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加剧。企业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了靠得天独厚的经济资源、优秀的人才、雄厚的财力、纵横交织的经营网络等重要因素,具有企业核心技术的商业也是企业竞争胜利的法宝。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维持企业的生存,加快企业的发展是每个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和国家工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

(一)秘密性秘密性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商业秘密是以其秘密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条件。因此,商业秘密秘密性条件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两个方面的统一。

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意味着商业秘密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或少数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技术或商务信息

其次,秘密性的另一含义指权利人对这些信息在主观上有保密意识,客观上采取了适当的、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的规章制度。

(二)价值性。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为是给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禁止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

(三)独特性。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特征,含有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即独特性,或称新颖性。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当具有一定的难知性,非显而易见性,即该技术秘密或商务信息达到了一定的技术高度或具有一定的难度,不经过一定的努力是无法以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

认真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对我们搞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秘密武器,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企业就会失去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企业将失去创造更多利润的机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参考借鉴各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商业秘密的范围或种类按照性质来说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

技术性商业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按照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它是指未公开过、未采取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多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

经营性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前者指与经营者的采购、金融、销售、投资、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有关部门的信息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资信状况、财务收支、产品定价、推销计划、推销手段、进货渠道、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后者如企业组织机构的变更计划、企业人员改组调配计划、管理经验、管理模式等具有管理性质的情报信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竞争的更加激烈,商业秘密侵权逐渐增多,出现了“人才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致使企业破产倒闭现象,也有不法商人搞“经济间谍”窃取企业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外国企业历来重视商业秘密,有的甚至重金进行商业情报争夺战,相比而言,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因此,我国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也必须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一方面要在企业建立完善严密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对掌握技术秘密的人要给予高薪笼住人才,还要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另一方面要重视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一旦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不法侵犯,要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

随着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知识产权,应得到法律充分有效保护的观点,不仅成为人们的共识,而且已经被各国立法和世界性国际公约普遍接受。现代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被认为是美国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得以体现商业秘密高度概括性地揭示内涵,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会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将未公开泄露的信息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版权等一样,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承揽的一项国际义务。

世界各国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起步较早,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产生于工业革命的英国和美国,它们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制度已相当完备,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商业秘密的内容及法律性质逐渐清晰,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善。

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都做出了规定,至此我国竞争法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正式确立。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法的实施,对于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加大了打击力度。

商业秘密权利是一种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权利,健全的法律是我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任何非法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并以此投机取巧从中渔利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进行。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会认真对待并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但由于诸多原因,商业秘密侵犯常有发生,法律为此给受到侵害的权利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助。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根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手段不同,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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