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

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造就了许多工业巨头,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

主要表现在垄断和限制竞争,失业日益严重,贫富悬殊加大,资源存量锐减,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增加,以及企业内部的财务欺诈、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欺行霸市、劳丁歧视、偷税漏税等种类繁多的丑恶现象。

这些问题的爆发促使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兴起和发展。

毕业论文网   目前,理论界对社会责任的概念尚没有达成一致,较为普遍的解释是,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为其影响到他人、社会和环境的所有行为负有责任

”以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责任仅限于经济方面,企业介入社会和政治领域会危及自由。

弗里德曼有句名言:“企业就是在遵循社会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的和道义的)的同时赚取尽可能多的钱。

”相反,以德鲁克为代表的另一批学者却主张,在我们的社会里,企业不可能处于真空状态下,企业的作用更宽泛,应包括社会责任在内。

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企业规模、作用日趋扩大的情况下,企业理所当然的承受着社会责任期望,但是企业却绝对不可能真正承担公众期望的全部社会责任,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佳途径是将企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法律化,促使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

一、公众期望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1、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企业的运营必须由社会大众同意,企业的基本目的是要满足社会需要,要令社会满意。

一旦企业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不能履行其服务社会的角色,社会就可能采取私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机构安排方式来满足它的需要。

在以前,企业只要是以有效方法生产产品和劳务就算履行了社会契约。

现在不行了,因为社会大众的期望已经扩大了。

美国经济委员会曾用三个同心圆来说明企业社会责任:内圈包括有效率在执行企业经济功能――产品、工作和经济增长,这是最明确的基本责任,也是企业的历史角色;中圈包括在履行其经济功能责任时应顾及改变中的社会价值和优先秩序,中圈等于是社会的代理人――政府加在企业身上的成本;外圈代表新兴而尚未定形的责任企业承担这些责任,以积极改善社会环境。

企业机构只有提供对社会有价值的服务才能存在,在企业未能符合社会的预期时,社会可随时修改或撤销它给企业的特许权。

因此,如果企业想要保留它现有的社会角色和社会权力,必须对社会的需要有所反应,并把社会想要的事物供给社会

2、从相关利益者理论来看,企业的存在发展与股东利益、员工利益、顾客利益、社区利益政府利益等密切相关,这些相关利益者在一定情况下需要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随着企业规模和实力的增强,社区、政府希望企业为本社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捐赠等方面贡献更大的力量;消费者希望企业能够以更优惠的价格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服务;员工也希望企业能给予自身更多的福利、薪金,以提高改善自身生活,而这些活动本身就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本身来看,企业拥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丰富资源和足够能力,在存在资源盈余和生产剩余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的股东希望企业运用自身的资源承担起更多社会责任,实现远期利润的最大化。

二、公众期望企业不能承受之重      虽然股东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希望并赞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

正如上文所说,只有在存在资源盈余和生产剩余,并且股东预期这种社会责任承担远期会给企业带来更大利润时,股东才会乐意如此。

除此之外,身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都不会愿意让企业承担本应由政府来带领大众承担社会责任

股东看来,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会增加成本从而减小利润,另一方面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管理者的所得要远远大于股东

随着企业管理者的声名鹊起,股东将支付更多的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

另外,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个别现象而不是普遍现象时,势必将增加个别企业的运营成本,在整个市场上,造成不公平竞争,或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通过隐性渠道转嫁给消费者,这些无疑都将带来效率的缺失。

政府角度来看,虽然一定程度上政府希望企业承担起更多社会责任,但这种承担也是有一定上限的,当企业企业家的影响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政府希望的不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对其进行打压,以防止其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对政府职能进行的替代,从而维护政府的权威性。

政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具有一定矛盾性的。

由此可见,虽然公众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存在诸多期望,但无论是从企业自身还是从企业外部来看,企业都无法真正承受起公众期望

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      如何调节公众期望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企业无法承担太多社会责任的矛盾呢?这就要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途径上加以调节。

1、自发承担

企业作为整个社会的一个成员组织,许多社会责任是从其一产生就自发承担起来的。

比如,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等。

2、强制承担

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许多社会责任是由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企业必须承担的。

比如,向国家缴纳税赋、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等。

3、自愿承担

这部分社会责任企业整个社会责任部分中占有最大比重,是指从公众期望的角度来看企业应该承担,但是企业承担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坏处。

比如,向社会捐赠物品金钱等。

调节公众期望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企业无法承担太多社会责任的矛盾的关键在于,政府作为宏观调控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承担和自愿承担的实现途径的调节。

很多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将其作为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即强调公司之董事“必须追求股东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战以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各国更加被广泛承认。

在20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各州纷纷用立法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

例如,1983年宾夕法尼亚州的立法,它授权公司的董事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应顾及股东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包括地方经济、全国经济社会性考虑在内的一般性因素以及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笔者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组织,在我国社会化建设的过程中,期望其通过自愿承担的途径承担起巨大的社会责任是不切实际的,要想让企业整个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巨大作用,最有效的方法只能是走强制承担之路,即将社会责任法律化,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告诉企业哪些是必须承担起的社会责任,哪些是不可以做的,这样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注入更多动力。

当然,很多社会责任是根本无法法律化的,这部分社会责任承担只能靠企业的自愿,这就与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的经营策略、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等有了密切关系,这部分社会责任超出了政府的调节范围,属于企业的完全主观化选择。

因此,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完全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位于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法制,将越来越多地对增大整个社会福利有利的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此,公众期望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实现重任就由企业自身决定转化为由政府裁决,而政府整个社会的代言人,他的决定必将是对整个社会大多数人最为有利的决定。

社会责任法制化,一方面满足了公众需求,一方面因为是对所有企业组织的共同要求也就消除了企业间不公平竞争的可能性,从而保持了企业的积极性。

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有效率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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