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责官员复出的问题与对策 怎样看待问责官员复出的现象

目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具有隐性、不透明、短、级别等特;究其原因有官员复出缺乏统立法、用人制有缺陷、复出机制不健全;因应该建立和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如分类管理复出官员设立复出条件厘清权责关系提高公众参与建立透明复出程序建立复出考评机制以及追究违规复出责任等。

003 年非期开始行政问责制从非常期非常举开始逐步走向制化。

公众助推下“问责风暴”再掀起由些重突发性事件所引发官员引咎辞职免职现象也日渐增多。

但是问责各地“问责官员”频频复出复出程序又不公开透明使人们对问责制公正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产生怀疑。

些“问责官员”却悄然复出、重新上岗有换岗官有异地履新。

“高调”问责官员“低调”复出使得轰轰烈烈问责制受到严峻考验。

、被问责官员复现象特。

()问责官员复出隐性。

隐性是我国问责官员复出重要特。

高调问责低调复出已成各级政府处理官员复出问题种共识和惯例。

连串复出门事件我们获取信息渠道并非是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公示披露他们复出消息多是媒体报道甚至是友偶然发现。

官员复出所以如低调主要是想避开舆论压力特别是那些从被问责到履新职仅仅隔几月官员这方面顾虑更加突出。

虽然也有地方政府因舆论压力暂缓或取消问责官员履新但那仅是案绝多数已复出官员无论舆论怎样口诛笔伐并撼动他们官位。

复出官员多都是公众不知情情况下悄悄进行民众根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看到仅仅是复出结。

组织人事部门以“不违规”、“适当安排”、“合国干部任免规定”等掩盖其暗箱操作程。

(二)问责官员复出程序不透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干部选拔任命有整套严格、透明程序包括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定、实行党政干部领导任职前公示等制。

尽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没有对官员复出作出明确释但被问责官员复出也属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其程序必须与衔接理该更加严格。

就拿“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说目前被问责官员复出却明显缺少这程序或者故规避这程序。

(三)问责官员复出快,多数满处分期。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干部新岗位工作年以上实绩突出合提拔任用条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

”但众多复出案例都违背了这规定这些被问责官员像都没有得及“休息”便几月甚至几天就官复原职。

复出看有是被问责不足年就复出;有是被问责复出;也有是被问责前就异地做官。

(四)官员复出职、级别变动。

复出级别上则有如下几种情况是平级复出从目前看多数问责官员复出都是这种类型;二是降级复出;三是问责前就异地高升多数被问责官员复出职、级别变动较有“官复原职”有“异地任职”有甚至是“异地升迁”很少有降职者。

二、问责复出机制失原因。

()官员问责制缺乏全国统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部全国性专门行政问责法律只有些政府规和散见相关法律零星规定

针对各地方对官员免职和复职规定各地制定地方政府规不仅相容不统而且还存着违反上位法情况。

目前官员问责制是种弹性问责而刚性问责相对说现还比较缺乏。

问责制主要是系统部封闭进行行政系统和党政系统部这种封闭性导致外部很难监督这就使原就比较宽泛标准执行程更可能由关部操作而导致走样风险。

操作程方面因标准宽泛;另方面操作程弹性又所以导致行政问责制看起声势很但是正演变成保护官员措施。

这暴露出当下问责制缺乏实质性法治约束和制驱动很多候依赖外舆论驱动而缺乏“掌握权力就要承担责任”制驱动。

(二)用人制存些缺陷。

官员问责很快复出与目前用人制相关是些地方和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存官官相护现象。

由各种因素各级政府部及政府上下级尤其是地方层面存复杂关系络。

官员结成了利益共体甚至达到了损俱损、荣俱荣地步。

而当重责任事故发生问责不可避免了平息群众不满情绪要么让其“冷却”段然官复原职;要么异地做官或者平调到其他重要岗位。

二是许多地方“平庸者上”机制与“能人上”观念混杂起。

些办事能力强且人缘关系人更易得到上级青睐或提拔受到处分也能够受到上级袒护且很快复出

(三) 官员复出机制不健全。

目前党各种规定、条例、公员法法律条等规和件缺少对官员复出完善规。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愿辞领导职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人条件、工作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干部新岗位工作年以上实绩突出合提拔任用条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职处分二年不得党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其原任职职。

”《行政机关公员处分条例》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员受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和级别其受记、记、降级、撤职处分不得晋升工档次;受撤职处分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华人民共和国公员法》五十九条规定“公员受开除以外处分受处分期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处分期满由处分定机关除处分并以面形式通知人。

除处分晋升工档次、级别和职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但是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恢复原级别、原职。

”近出台《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领导干部年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领导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要以及人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政领导干部年如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领导职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见。

”上述规、规定与条存诸多不完善地方涉及官员复出规定容少存着很制空缺。

这就使官员复出出现了制真空参与官员复出人或组织既可以牵强附会地比附这些规定也可以越、无视这些规定

二涉及官员复出容笼统弹性空容易被任发挥和推导。

如“适当安排”、“酌情安排”等就可以被发挥和推导得很远完全可以成被问责官员复出“正当理由”。

三涉及官员复出程序少可操作性不强。

部分规定和条没有规定复出程序也没有说明复出是否要遵守正常党政干部任免程序别涉及官员复出规定容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易被钻空子。

三、健全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对策。

问责官员复出已成行政问责制建设程关键问题和敏感问题。

因尽快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避免问责官员复出对实施行政问责制具有不可否认义和价值。

()对被问责官员进行分类管理。

问责制实施程官员会因各种各样原因被问责由其承担责任及类型差异终问责结也不尽相这就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对问责官员进行分类管理。

首先要明确问责官员能否复出

通常情况下对那些因违反职业道德和伦理道德失职对重事件有直接责任致使民怨沸腾社会影响恶劣官员不应当复出其政治生命应就终结。

而对那些追究法律责任问责官员无论其结轻重都不予复出

因这部分人丧失了作领导者基政治和道德素质不适合再谋“公职”。

对那些基素质较因工作不力、失误或人民群众不满引咎辞职官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他们复出

因这部分人承担多是道义责任和领导责任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党纪国法处理是两回事特别是主动选择引咎辞职官员身就显示了他责任识和羞耻心也表明了他对公共职位和公共利益尊重让些能够反省改正身错误又有定能力人复出是人们能够接受这也体现出政治理念与制理性。

(二)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条件。

问责官员可以复出并不等必然复出

将那些素质低、能力差、责任识不强官员淘汰出局将那些无德无能官员清除出干部队伍是行政问责制题应有义。

必须进步明确问责官员复出限制性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是其主观态。

问责官员必须洗心革面真正认识错误且有悔改表现。

00年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6条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年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领导职”。

所以规定复出期限重要原因给问责官员以必要深刻反省身行。

其二业绩条件。

问责官员必须新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以实际行动证明己确有政治才干具有扎实人民能。

其三责任性质。

对那些因承担道义责任和象征性责任而下台干部允许其复出而对那些因严重损害国利益、有不良政治倾向或违反宪法而职干部不予复出

(三)厘清权责关系。

目前党政、行政机关上下级、不行政机关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

这种情况下旦出现突发性公共事件舆论压力下有关方面就随免除官员职或强迫官员引咎辞职这样问责明显缺乏公平性。

问责结无法让问责客体心口 事境迁他们势必要复出而且由替他人受其复出要还会获得广泛情。

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必须将责任细化、量化到政府组织部每岗位和每人使权力和责任目了然使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知道己具体权限和责任切实党政官员该问谁责任、部门官员该问谁责任、不层级官员该问谁责任问题。

(四)提高公众参与。

要扩问责官员复出程民主将问责官员复出全程置公众监督下防止暗箱操作。

首先要确保公众知情权。

公众参与是以获取必要信息前提如政府实行密政治公众官员复出程就只是被动接受者。

这里所说知情权就是要将拟复出官员姓名、原单位、问责缘由、问责岗位、履职情况介绍、拟任新职岗位设置等情况通政府、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电视、报刊、广播等便公众知晓方式公开。

再次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采取包括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确保公众能畅所欲言说出对问责干部真实看法。

特别是对公众质疑要深入调基础上进行释给予回应。

(五)完善透明被官员复出程序。

问责官员复出程序必须公开和透明否则其合理性、合法性必然会受到公众质疑。

因这些人被问责不可避免地成了社会公众人物他们复出也要有说明或告知程序形式这既体现了对民尊重也体现出对干部爱护和责任

因低调上任不利重新走上领导岗位官员开展工作。

因公开和透明复出对政府、公众和复出官员而言都是责任做法。

方面问责官员复出要遵循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即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定、任职公示。

因无论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还是免职官员他们既已职重新担任领导职实际上就是种提拔因必须照行事。

另方面问责官员复出不能完全等般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其重要就是复出要征民而公开是征民前提和基础。

问责官员复出公示环节应当和其他干部有所区别公示要长围要甚至可以考虑当公开问责围对重新任命进行公示而其新岗位上具体表现也要公示容重突现出。

透明身就是种监督官员复出公开民众就有机会对问责官员复出表达己见和建议监督相关任命是否合理、合法这种吸纳了民任命策会更加科学、合理。

如民认某官员不能复出说明该官员尚不具备复出条件应当禁止或者暂缓其复出

民这种矫正功能能有效防止官员复出假组织志名成既定事实这样种现象从而减少问责官员“带病复出”。

另方面要明确不问责方式复出年限与级别。

《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因问责而职情况主要有三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这三种问责方式责任程逐级递增即引咎辞职轻责令辞职免职是严厉问责方式。

既然承担责任不设置复出年限也应当有所区别比较公平合理设置是引咎辞职官员复出应当短可以考虑设年免职官员复出应当长可以考虑设两年而不是不加区分统统定年。

如有问责官员复出限制都相就味着问责官员无论责任情节轻重复出起都是相这样问责方式分类就失了义问责制身也会受到人们质疑。

另外问责官员复出级别设定上也应当根据不问责方式及其所承担责任有所区别如引咎辞职可以平级复出两者降级复出无论如何不能提拔复出

(六)健全被问责官员跟踪、考评机制。

对可以复出问责官员怎样才能保证其病愈复出很重要方法就是对其进行特殊管理建立健全跟踪、考评机制。

虽然任何领导干部都存考评问题但被问责官员毕竟不般领导干部是特殊群体可以说某种程上都曾是问题官员所以对他们管理应当区别其他领导干部

具体说就是要对干部问责复出前这段进行全程、全方位考评

考评容要全面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尤其要关问责官员是否已进行了深刻反省改正了己错误。

了使考评结更客观和准确对问责官员考评除了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外还应当让广民众参与因单考核主体容易产生偏听偏信、随吹捧等弊端。

人民群众眼睛是雪亮问责官员新岗位上干怎样他们有着己评判结因可以邀请问责官员所单位辖区围机构及群众代表对他们表现作出客观评价。

另外对问责官员考评要更加重平表现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以不定期主原则甚至可以采用暗访方式这样考核结会更加真实和公正。

问责官员考评结要定围公众使民众对其问责情况有体了改变那种问责就淡出公众视野、进入灰色地带现象这样便发现问题更有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通跟踪和考评对新岗位上表现确实比较突出比较优秀官员达到复出年限可以考虑让其复出当然要合相关复出程序。

(四)建立违规复出责任追究机制。

问责官员所以会频频违规复出还与缺乏相应责任追究机制有关。

《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公布实施前相关件也有些关问责官员复出规定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提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干部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期限年而《行政机关公员处分条例》规定撤职处分期限是两年但无论辞职免职还是撤职不到年就复出问题官员不断出现。

复出官员却忽视了违规让官员复出相关组织和领导他们什么明知不可而因他们知道即使违规了也不要承担责任不要付出任何代价。

如关问责官员复出相关规定便会成纸空违规复出现象也会越越多。

因必须建立官员违规复出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组织和领导让官员违规复出可能是因“官官相护” 但也可能是因惜才甚至可能只是单纯慈悲情怀作祟。

无论这些理由多么冠冕堂皇都不能成免责借口都应当追究相关人责任

官员复出包括提名或推荐、考察、策等多相衔接环节要追究违规责。

首先应该明确界定各环节责任主体和责任容然根据责任和违规情节轻重按照罚相当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当然审所有环节和责任人要把握重人物和重环节所谓重人物是指对官员复出起关键作用党委记而重环节是指初始提名这首要环节这环节常常也会看到把手影子可以说没有党委把手首肯问责官员是不可能复出

因我们追究责任要抓住根和要害。

只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相关领导和组织处理问责官员复出问题才会更加谨慎严格按照相关规操作减少体主观因素对官员复出影响使问责官员复出步入正常轨道。

(作者简介尹 权(975)女蒙古包头市人法学博士国政法学博士流动西北政法学副教授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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