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混业经营的风险问题

[摘要]业在各国都是受到严格管制的行业,是否放松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业务上。为论述方便,在不加说明的情况下,本文中混业经营的概念,是特指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的相互融合。混业经营,是指在监管当局的许可下,同时经营银行、、等项金融业务,有的国家还允许银行参股非金融企业。混业经营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探讨混业经营银行风险问题。

;银行业在各国都是受到严格管制的行业,是否放松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上。为论述方便,在不加说明的情况下,本文中混业经营的概念,是特指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的相互融合。混业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可下,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项金融业务,有的国家还允许银行参股非金融企业。混业经营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探讨混业经营银行风险问题。   混业经营是否增大了银行风险   通常认为,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在基本流程、利润来源和经营风格等各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前者的收益水平较高但同时风险也较高。事实上,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和商业银行业务相比,并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高。而且,不同的投资银行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大小和风险种类都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例如,对美国银行的实证研究表明,1990#0;#0;1997年间,银行通过其子公司从事的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和盈利水平都显著高于传统银行业务证券承销业务风险高于传统银行业务,但盈利水平低于传统银行业务(Kwan, 1997)。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ECB)的报告列示了包括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在内的非利息收入的来源、规模、盈利能力和风险。结果表明,资产证券化、证券托管、证券经纪等业务风险低于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业务;一些投资银行业务(如证券承销)的风险低于一些商业银行传统收费业务(如贷款承诺)。即使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高于商业银行业务,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混业经营会增加银行的整体风险。事实上,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混业经营不但不会增大银行风险,还有助于降低和分散其整体风险。   如果把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分别视为银行投资组合(portfolio)中的两项单独资产,设其收益率和收益方差分别为ri和σi (当i =s时,代表投资银行业务;当i=b时,代表商业银行业务)。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Modern Portfolio Theory),银行整体收益率rp和收益方差σp分别为:   rp=wrb +(1-w)rs (1)   σp=w σb+(1-w) σs+2w(1—w)ρσbσs (2)   其中,w为商业银行业务所占比重,ρ为rs和rb的相关系数。   如果通过混业经营能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就意味着要使当w取某些值时,σp σb。设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较高,即 σpσb,则σpσb的必要条件为ρ1。此外,商业银行业务所占比重w不能太小,否则(2)中第二项就会偏大,可能导致σpσb 。   因此,在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高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假定下,若两种业务收益之间的相关系数较低,且投资银行业务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则银行可以通过混业经营分散风险。对美国银行业的实证研究表明,银行通过成立银行控股公司(BHC)开展证券业务并没有增大其整体风险(Wall, 1987),银行控股公司证券子公司的自营和承销收益和商业银行子公司业务收益的相关系数很低,说明银行通过控股公司开展混业经营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Kwan, 1997)。   混业经营是否会引发银行危机   从理论上说,如银行大规模开展那些风险较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就可能威胁银行体系的稳定。但实证研究表明,混业经营银行危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反而容易使银行收入来源过于单一,风险过于集中,增大危机发生的概率。   对混业经营持反对意见者常以1929~1933年美国银行危机为例,说明混业经营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潜在危害。但是对当年美国银行的实证研究显示,银行混业经营银行危机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在1930~1933年的银行危机中,活跃在证券领域的207家国民银行中只有15家倒闭,比例大约为7.3%;而在这3年间倒闭的国民银行占全部国民银行的26%。这15家银行的倒闭不可能是当时发生银行危机的主要原因(White, 1986)。   对其他国家的研究也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对20世纪德国经历的3次银行危机进行分析,发现其全能型银行体制和银行危机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Canals, 1997)。Barth和Caprio等学者(2000)选取发展水平和政府质量作为控制变量,采用多种计量方法,对1970~1999年间60个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越严,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越高。学者们还对样本区间涉及的250个银行危机案例进行个案研究,观察危机发生后监管当局是否加强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结果发现,在141个案例中,监管当局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没有变化,在14个案例中,监管当局放松了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只在3个案例中监管当局加强了对银行经营范围的管制(另外92个案例由于缺乏数据,无法判断);银行危机发生后,监管当局通常会采取措施限制安全网(safety net) 的范围及加大对银行冒险经营的惩罚,而不是加强对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 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   一、我国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务 可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经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投资自营业务。不同种类业务风险#0;#0;收益特征不同。   1.经纪业务属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收益较稳定。该业务有规模效益问题,并要求定期投入、更新、扩充,但受大势影响较大。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顾问等资产经营业务是有一定收益、风险较低的业务。   2.证券承销业务是有一定风险、又有一定收益的业务。目前我国股票首次发行主要采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向机构投资者寻价的定价方式。与过去采用的按固定市盈率定价方法相比,新股市盈率更高,但对一级申购收益率影响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一级市场申购踊跃。对于承销商而言,承销股票既可以获得较高的手续费,又几乎不存在发行不出去的风险。但随着核准制下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将越来越小,这也意味着券商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承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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