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身份的法治意义

摘 要 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十分广泛,行政身份作为行政主体所特有的要素,其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的表明是法治的具体表现,同时构成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而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则体现为行政身份的公开。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 行政身份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一、行政身份的界定    所谓行政身份,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经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享有行政主体所具有的本质上的身份特征,并直接或间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履行法定职责,它是依据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因此,行政机关当然享有行政身份

而是否具有国家行政权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决定其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要素。

国家的行政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

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在法律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独立采取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了他们行政主体资格,他们应当对自己的行政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行政身份行政职权行政行为的关系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被法律赋予行政身份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行为,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该行政行为的实质就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被赋予了法定的行政身份,只有具备了主体资格,才能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

三、行政身份法治意义    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行为主体必须是拥有一定行政职权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即必须具有行政身份

行政机关有法可依,并且将其行政身份公之于众,行政相对人才有法律上的预期。

也只有这样,才能打造一个透明的、阳光的政府。

因此,是否具有行政身份不仅决定着某一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而且是构成行政行为主体要件,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将行政身份法律中确定化,是弥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效途径。

这样不仅明确了行政身份法律地位,而且可以更好地规范我国具有行政身份的相关人员和组织的行为以及责任,使得诸如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问题也随之得到更好地解决。

行政身份法定化,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其次,从执法的角度分析,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一旦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被明确地赋予了“行政身份”,就确定了哪些行政主体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行为,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行使行政行为,并且在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时应承担的怎样的法律责任。

使得执法者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有效约束执法主体行为,更好地践行了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目标。

再次,从司法层面上看,将行政身份法定化,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我国,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受到诸多阻力,其中最大的阻力来源于像政府这样的行政机关

行政身份法定化,使得法院有法可依,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

同时也能够使行政相对人明确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降低行政纠纷的产生,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由此可见,将行政身份法定化,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此外,从守法层面来分析,将行政身份法定化,明确了行政主体的责任和权限,不仅保障了人们的知情权,而且在一定的范围内起到了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作用,使得人们能够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将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保障人权。

最后,从法律监督方面分析,行政身份法定化,可以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避免行政人员特权的产生;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在行政法规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同时为法律监督机关提供了监督的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权的范围也日益扩大,因此,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变得尤为重要。

行政身份法定化,使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能够在行政法规的框架内找到自己监督的准则,这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依法行政

□    (作者:辽宁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参考文献:   [1]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必丰. 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张文显.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毛雷尔. 高家伟, 译.行政法学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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