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行为刑事化论

一、“包二奶”现象及其危害简述。

早在80年代初期,一些沿海开放地区重婚纳妾、“包二奶”现象就已出现。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上述问题已成为妇女群众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之势。“包二奶”问题的现状可以在一些数字上有所体现。[1]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包二奶”的投诉分别为219宗、235宗和 348宗。深圳市妇联1996年至1999年有关包“二奶”的投诉365宗,其中1996年69宗,1997年96宗,1998年200宗,一年比一年增多,可见“包二奶”问题的严重性。四川省都江堰市近两年向妇联反映婚姻家庭问题的共224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危机的125件,占56%。广东江门市在1995年至1996年因“包二奶”、养情妇引起的情杀、仇杀案件共死8人、重伤1人。最近几年来,广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包 “二奶”、养情妇案75件,其中地厅级干部2件、县处级干部9件。广东到目前为止揭发的贪污犯,包情妇的达到95%以上。

根据以上的调查分析结果,“包二奶”问题的现状可以简单归纳为四点:1、数量上逐年递增;2、从地域上及主体上讲,范围渐广;3、危害越来越大;4、由地下转为地上,现象渐渐公开化。

包二奶”,这些行为一方面严重危及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了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同时也诱发了各种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大量非婚生女子的出现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甚至还成为了某些党政干部进行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大诱因。“包二奶行为又是一种性乱行为。从医学角度讲,性乱是性病蔓延的主要原因。

综上,“包二奶”一般指的是有配偶的男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同时,通过提供物质或金钱方式,供养婚外异性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行为。“”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起源于我国90年代的东南沿海地区,随着此类现象的发展,渐渐由一种地方俗语演变成为一种使用广泛的社会用语。”包二奶“问题虽然兼具一般意义上的重婚、卖淫、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和婚外恋的性质,但是又有其自身的特点。”[2]。

二、对“包二奶行为应上升为刑法规制。

(一)我国刑法学界对“包二奶行为界定的各种观点。

对“包二奶行为是否刑法规制,怎样规制,在我国刑法学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扩大重婚罪,将“包二奶”纳入重婚罪进行打击。持扩大“重婚罪”观点的学者,他们的建议是:对“重婚”二字做扩大解释,认为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认定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举行婚礼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有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以钱换性,与他人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稳定的性关系,时间在六个月以上者,皆为“重婚”。

2、对引诱卖淫罪作扩张解释,将“包二奶”纳入引诱卖淫罪进行处罚。

3、建议设立通奸罪,只要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就构成通奸罪。

4、建议设立破坏婚姻罪。此说认为,合法婚姻受到宪法保护,当合法婚姻受到严重破坏时,也应受到刑法保护

5、有人认为“包二奶”的问题不能靠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来遏制。刑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包二奶”的情况比较复杂,应通过法律、政纪、党纪等多种手段共同解决,形成“包二奶”这种现象的是社会原因,人们对其存在羡慕心理也是背离道德准则所致。

6、这种观点比较极端,认为应该借鉴德国、瑞士法律规定,凡因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相奸)导致离婚或受刑的,可限定一定年限(年限可酌定,德国是4年,瑞士是3年)不准再婚,终生不准与相奸人结婚。

7、还有人认为应该增设已婚非法同居罪。条文设计如下:“有配偶而与他人非法同居,或者明知他人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处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登记结婚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

(二)对“包二奶”问题刑法应当也可以介入。

包二奶”是否犯罪化,首要的是看其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认为,“包二奶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其纳入刑事立法范围,有其应然性。社会危害性和侵犯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对“包二奶”该如何处理,其实质是一个颇为复杂的利益整合的过程。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主张和要求。刑事立法者如何妥当地整合利益冲突呢?我们先探讨利益的含义、种类以及其与刑法的关系。根据利益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利益刑法息息相关,具体表现在:刑法有选择性地对各种利益予以确认、保护和否定,并且调整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严重的利益冲突,而犯罪恰恰是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这些利益,所以刑法是否将某行为规定为犯罪,得从该行为所牵涉到的利益入手,看其是否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利益。因此,“包二奶”是否要犯罪化,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关键是看其是否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利益

我们认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利益应是国家利益次之为社会利益,最后为个人利益。显然,“包二奶行为导致多方利益的冲突,即涉及到了“包二奶”者和“二奶”的个人利益,也牵涉到了“包二奶”者妻子与子女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具体表现在:

(1)“包二奶行为使“包二奶”者妻子,儿女遭受情感上的痛苦折磨,精神利益受到损失;更有甚者,某些“包二奶”者瞒着妻子,用夫妻的共同财产去供养其他妇女,使其妻子在物质上也受到利益损失。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由于是“包二奶”者与“二奶”非法所生,这样容易导致非婚生子女们的心理长期受到压抑,性格也会变得扭曲,从而影响其正常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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