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新型法学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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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的需要,在21世纪初期日本对其法律教育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迅速是增加日本律师的数量,并且提高律师的素质,其核心内容便是建立美国式的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设立采取自愿申请和政府批准相结合的原则,由各大学或法律机构结合《法科大学院的设置标准》的要求,自愿提出申请,最后由日本文部科学省审查批准。根据这一要求,在2003年全日本共有72所大学提出设立法科大学院的申请,最后共68所大学获得批准。后来又有六所大学提出申请,并获准在2005年招生。至此,日本文部科学省一共批准成立74所法科大学院。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到2011年时,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数目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以及各法科大学院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以职业教育为目标,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指导思想上,根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2001年6月颁布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指导意见,法科大学院必须在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之间架起桥梁;坚持公正、公平与多样性原则;能够使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所要求的专业素质与能力,以便使其能够承担法治建设的责任,以期使他们能够扮演社会生活医生的角色;能够使学生掌握专业性法律知识以及培养他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方式,发展他们为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必需的法律分析与研讨能力;能够使学生对前沿法律领域有着基本的理解,对产生于社会的各种问题有着广泛的兴趣;要使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使命感,并为他们提供为社会作出实际贡献的机会。① 论文网   在课程设制上,《意见书要求在关注法律理论的同时,应考虑到现实世界法律问题的合理解决;要引入实践教育(比如,有关事实调查与事实发现的基本技能),并强烈地意识到在法律教育法律实践之间建立桥梁的重要性。在课程设计上,要将学生必须学习的内容集中在法科大学院期间完成。其目的在于:通过发展出一种新型的、过程式(プロセス)的法律训练体系,以代替过去单点式的司法考试方式。根据这一指导意见,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于2002年8月制定了《关于法科大学课程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将法学院课程划分为四类:即法律基本课程实务基础课程、基础法学与相邻学科课程、展开及先端课程。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实务基础课程,它包括法律职业伦理(法曹伦理)、法律情报调查、法律文书的写作(以前放在司法研修所阶段)、模拟法庭、诊所教育、校外实习、法律事务等等。②  二、注重教学方法与师资结构,设立明确细致的标准  《意见书》指出,法科大学院的教学方法应该从当前单向的、规模性的讲授方式转变为一个能够提供双向的或多向的、小组式的教学模式。类似于讲授、研讨会、研究或调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调查报告、单个的教育指导等方法应该被综合运用,特别是小班级教学方式应该作为基本原则。为了落实《意见书》这一原则性要求,《设置标准》对法科大学院的师生比例、师资结构、班级规模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为了便于师生之间的互动,《设置标准要求法科大学学生教师之间的比例为15:1,并且最低教师人数不得少于12人。授课以小班制为原则,实行高密度的互动交流式教学方式。每个班级的具体人数应根据讲授的内容和教学方法来确定,比如对于基础课的讲授应该在50人左右。原则上要求法科大学院每个指导教师必须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另外,法科大学院20%以上的指导教师必须是实务指导教师(実務家教員)。这些实务指导教师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比如曾经是律师、法官或公诉人,并且三分之一的实务指导教师必须是全职的。以日本爱知大学法科大学院为例,其招生学生的人数名额为30人,所配备的专职教师为18名,其中就有8名为律师或从事过其他法律实务的人士。③  三、建立严谨客观的第三方认证评估制度,加强对法科大学院的监督  为了确保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得到实施,《意见书》还提出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严格进行学分评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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