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税”现象的调查与思考_对最近现象的思考

作对济生活某类现象进行概括“引税”词通常是指地方政府动用税收优惠等各种手段吸引外投、拓展地税和增加税收收入行。

财政分权思想指导下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引导和促进地济发展是无可厚非特别是当其采取税法对策不仅合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而且还与全国宏观济政策相辅相成更应该受到嘉许和鼓励。

但是税收实践受局部利益刺激和遮蔽人们对“引税”理和操作早已超出了合理合法界限济全局……、“引税”界定及其表现作对济生活某类现象进行概括“引税”词通常是指地方政府动用税收优惠等各种手段吸引外投、拓展地税和增加税收收入行。

财政分权思想指导下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引导和促进地济发展是无可厚非特别是当其采取税法对策不仅合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而且还与全国宏观济政策相辅相成更应该受到嘉许和鼓励。

但是税收实践受局部利益刺激和遮蔽人们对“引税”理和操作早已超出了合理合法界限济全局协调、稳定和发展带了许多面影响。

分析了这种“引税现象成因、危害并试图探寻较切实可行诊治策。

法律视角观察不少地方政府热衷施行“引税”方略虽然确可以做到与周边地区税竞争更多地吸引投、增加收入但是其采用方法有明显与法律相悖有显属滥用权力特别是税收优惠权很难称合法正当。

该种“引税”形式主要有()放宽外商投企业设立审标准其违法享受外税收优惠创造条件。

()不严格执行增值税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提供庇护。

(3)随减免或停征地方税强令国税部门减免央税。

()对企业实行“包税”不管盈利状况如何只完成分配税收任即可。

包税基数般都很低额外利益归企业所有。

(5)以各种名义即征即返或者先征返“空”税财政收入并没有增加但既满足了“依法征税”要又达到了“引税”目。

二、“引税”危害及其成因“引税”对国济发展和法律秩序危害是直接而巨。

首先随增设减免税种类及数额使得该收税收不上严重影响国财政收入并将由引起国预算收支计划无法落实等恶性。

其次“引税”不合分税制财权和事权相适应原则冲击了央和地方收支权限平衡破坏了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

再次“引税”所使用违法手段如普遍被人们视当然合理必将削弱甚至摧毁国财税法治、乃至国法治坚实基础。

复次暂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定额外利润充实地方国库但长以往无疑会助长企业依赖税收优惠惰性影响其长远发展地方财政也必将随着这些企业被市场竞争所淘汰而食苦。

也严重是“引税现象所引发地方政府税收恶性竞争使得国宏观济调控政策无法发挥应有功效全国济将陷入无序和混乱影响社会主义市场济体制终确立和完善。

引税现象当代国出现并不是偶然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必然结。

财税领域立法不足执法不严。

财政法方面只有部有待进步完善《预算法》对财政体制、移支付和国债甚至连部做出全面规定行政法规都没有;税法方面仅有三部法律其余量都是国院制定暂行条例其权威性和确定性都很差很程上有违税收法定原则。

财税执法秩序混乱更是有目共睹。

财税法律极易被地方“土政策”甚至领导见所取代或者被以其他方式扭曲执行也是不争事实。

财税法律识严重淡薄。

除了立法不足、执法不严等原因外相对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而言财税法律识淡薄还与人们长期以习惯将财政税收理纯粹济问题有关。

依法理财、依法治税观念远深入人心。

三滥用职权盲目追政绩或者以权谋私将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置国全局利益上也是不少地方热衷“引税”不可忽视原因。

尽管以上事实都是造成“引税现象屡禁不止重要因素但是笔者认因99年分税制改革尚完全到位所致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完全理顺是另更深层次体制性原因。

央和地方关系央无疑应当居主导地位这是国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所必。

因央政府要掌握较充裕财力以保证其提供全国性公共物品。

但是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用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收入样也应当予以高重视。

现矛盾是有限该如何央和地方进行公平、有效地分配。

这方面我国还缺乏相应宏观性法律上述分权问题。

目前由定收入、收入分配方式权力集央政府因相对而言央政府财力较宽裕而不少地方政府则难逃囊羞涩境遇。

从支出角看由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滞央政府地方政府事权区分仍然是旧体制产物许多该由央政府承担事却如既往地由地方政府担。

加由历史欠账积重难返很多地方市政建设和基础设施十分落亟地方政府投入量金予以改造。

而近年济环境不景气和国有企业营困难也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着力失业救济以及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

收入有限而支出却不断膨胀情况下通“引税”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弥补地财政缺口然成部分地方政府选择。

如作国“税案”始作俑者浙江省金华县所以搞“以票引税”、“低税竞争”重要考虑即是要周边地区争夺税缓地财政入不敷出困难。

三、“引税现象法律对策“引税现象有效规制固然要有放矢地加强财税立法和执法增强财税法律识以及消除财税实践腐败现象但是重要还是适应市场济新形势发展趋势全方位地完善分税制立法建立科学合理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分税制是理顺央与地方分配关系有效手段对“引税”问题具有非寻常义、划分央和地方政府、上下级地方政府事权合理界定财政支出围。

对该由央政府承担、效益扩及全国事应当划归央财政支出围。

对具有重外溢性地方公共产品虽然可以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央政府应当根据效益外溢程给予适当补贴。

这样能够减轻地方政府支出压力使其不至因不堪重而走上“引税”路。

、划分央和地方政府、上下级地方政府财权合理分配财政收入。

首先应当严格程序保障下赋予地方定围税收立法权使其可以根据地区济发展和税分布开征些地方性税种开辟获得稳定收入合法渠道。

其次对央立法税种也应当实事是地予以合理分割保证地方政府具有履行职责充足财力。

3、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规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权

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权只限地方税种无权就央税及央、地方共享税擅进行减免这是99年税法改革早已确立原则。

当今计是逐步取消因主体不而税收优惠程不做法避免地方政府违法纳税人改变表面形式获取税收优惠提供便利对地方税收优惠权加以合理限制明确规定引发恶性竞争税收减免或税款返还行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我们也应认识到既然“引税”很程上是由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所致那么问题终还是有赖全国济发展背景下地方济进步。

外所反对也只是破坏国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济协调发展恶性税收竞争至合理合法地利用税收手段发挥税收对地和国民济促进作用则不仅不应反对反而应该予以鼓励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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