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对独立董事制度一点粗浅的看法和意见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思考 1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过程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我国从1997年开始,不断尝试在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1997年12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以选择性条款的形式,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200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有关独立董事的理论争议最终确定为立法文件。

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概念、任职条件、独立性的含义、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以及独立董事的职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自从《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国的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全面实施。

2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很好的解决“一股独大”、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独立董事在西方诞生的一个背景就是在美国公众公司的股权过度分散化,由于单个股持股比例很低,难以对公司决策产生有效影响,股权分散必然导致经营权集中于管理层。

此种情形下公司监控的重点在于防止强势管理者滥用权力,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那么,缩短股东和经营行为之间的距离,对董事、经理进行近距离观察应为此种公司内部监控体系的设计重心。

监控机关设置于经营机构内部是符合此种理念的。

股权集中下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依靠自己的控股力量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管理者来经营企业,并能使其贯彻自己的经营理念。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如果不考虑自己的经济社会体制,通过简单拷贝美国的经验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

与分散性股权结构具有互补关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适用于集中型股权结构的国家。

解决“一股独大”问题是一个系统的改革,必须结合国有股减持、加强政府监管、提倡媒体监督等改革措施一起进行。

2.2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很好的执行监督,在我国反而有可能与已有的监事会制度产生冲突由于独立董事与生俱来的一些缺陷,导致其并不能很好的执行监督职能。

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很自然的运用各种措施来应付监督,甚至包括解聘独立董事

因为按照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最终还要由股东大会任免,还要坚持“资本多数”原则。

除此之外,独立董事监事会之间的冲突。

不可否认,我国监事会制度目前确实存在着各种问题,导致并不能很好的实施监督作用。

但是监事会不能发挥监督作用的深层原因是什么?监事会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的目的是制度本身的原因吗?在引进一种新制度时必须对此进行考虑。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就会同时存在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两种制度,而且两者都是强制要求建立的。

我国公司的各种监督机构已经够多,在公司内部有股东大会、监事会、党、团、工、群等,外部有证监会、交易所、地方政府等等。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无疑会使已经重叠的监督权力愈加重叠;另外,由于独立董事的职责和监事会的职权有很大的交叉,这就极有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多人监督,实际等于无人监督;二是没有对他们之间各自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出于“搭便车”的心理,几个机构之间就会互相推诿、扯皮,从而使监督效率反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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