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频度、审计处罚和审计效果

审计频度审计处罚审计效果

毕业论文。

一、引言   审计效果就是审计产生的最终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根据这个规定审计效果应该表现为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更加真实、更加合法和更加有效益。我国审计机关自1983年恢复以来,经过几个阶段的探索,查处了大量的问题,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免疫作用,然而,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水平并没有显著提高,甚至还有下降趋势(见表1)。人们将这种现象通俗地称为屡查屡犯。当然,审计项目的平均违规金额没有下降这个现象,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归结为被审计单位违规水平在增强,但是,至少警示我们,通过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更加真实、更加合法和更加有效益这个目的没有达到。换句话说,就是审计效果不好。   现有文献缺乏对政府审计效果的研究,这就使得我们无法理解现实生活中屡查屡犯这类现象。本文从审计频度审计处罚这个视角来解析审计效果,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审计频度如何影响审计效果?第二,审计处罚如何影响审计效果?第三,审计频度审计处罚如何配合影响审计效果? 论文网   本文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中国政府审计频度审计处罚的一个简要制度背景;其次是相关文献的简要回顾;再次构建一个理论框架来解释审计频度审计处罚力度各自及协同如何影响审计效果;在此基础上,运用博弈论方法来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讨论。      二、制度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期,没有专门的政府审计。1983年,国家审计署成立,大部分的地方政府审计机关也成立,至今,我国县及其以上政府都成立了独立的审计机关。   关于审计效果的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这两条规定表明,政府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有效益。判断审计效果的标准就是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是否更加真实、更加合法和更加有效益。 毕业论文   关于审计处理处罚的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条规定表明,政府审计机关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如何处理处罚呢?《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第四条规定,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2)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第五条规定,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没收非法所得;(2)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3)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4)冲转有关的账目。论文联盟这些条款表明,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单位和责任人都会受到处理处罚。经济上的处罚力度是对于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对于个人的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论文网   关于审计频度或覆盖率的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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