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摘要:作为一个拥有七亿多农业人口的大国,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无疑是整个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还很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缺失。

农村金融制度是稀缺的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农村金融制度供给不足,严重抑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金融机制,使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本文首先指出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次提出了作者的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农村金融现状对策       2012年1月6日至7日,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系统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国金融工作,分析当前金融改革开放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对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作出部署。

加快农村金融发展也是此次金融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会议中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

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机制不健全    1.真正意义上的“涉农金融机构缺乏    当前,县域涉农金融组织体系由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组成,其它金融机构暂未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而真正意义上为“三农”服务金融机构只有农村合作银行

农业银行随着近年来股份制改造的实施,大力推行集约化经营,分支机构向中心城镇集中,信贷业务向大中型企业和城镇倾斜,在农村信贷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农业发展银行随着国家粮食、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粮食、棉花市场全面放开,政策性信贷业务开始下降,经营性信贷业务逐渐兴起;农村合作银行发展迅速,存贷业务稳步增长,成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

另外从机构布局看:农村金融机构分布密度相对较小,偏远一级乡镇农户金融需求得不到基本满足。

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在乡镇没有分支机构,与农户个体没有直接的信贷往来关系;农业银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营转型减员增效过程中相继撤并了大量乡镇级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虽然机构有所扩张,但其业务较多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农村个体经济和中小涉农企业的金融服务基本限于农村合作银行

2.经营机制缺陷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部分农村金融机构观念转变滞后,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缺乏,特别是信贷投放的激励与约束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信贷管理重风险约束、轻市场开拓;信贷权限过于集中,审批周期过长,手续过于繁杂均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力,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需求。

另一方面缺乏竞争机制的激励,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淡出后基本处于垄断地位,在缺乏行业竞争、灵活运用市场游戏规则,尤其在贷款利率浮动方面,农村合作银行除小额农贷外贷款利率较多的执行50%~80%不等的上浮。

农村金融市场规模效益低于城市金融,盈利能力较低,在缺乏制度约束的前提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容易造成农村资金流失,致使涉农金融机构退出农村市场。

(二)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不完善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策略后,以农业银行为主体的涉农金融机构逐渐减少了县以下营业网点,业务重点也由农村农业、农民向城市转移,涉农贷款所占份额很低,相当一部分机构仅仅发挥着吸储的功能。

以政策性金融为主体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效益较低,难以实现“独立核算、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目标。

虽然近年来在经营性业务方面有所拓展,但是“粮食银行”仍是其主要职能。

当前,农村合作银行仍然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出于自身经营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农村合作银行经营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农户或身处农村的个体经营户以及涉农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难以满足。

此外,农村合作银行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仍然是单一的以提供存贷结算为主,保险、证券、代理等业务较为薄弱,在一些偏远地带甚至还有金融盲区,当地农民没有存款意识,加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理念和自身素质等问题,难以承担农业产业化发展需求的信贷融资、资金结算、代理保险、理财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不匹配    由于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农村金融服务难以均衡,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依靠政策扶持,尤其是风险的合理补偿,而目前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有限,大量的支农贷款、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得不到贴息和补偿,导致农村金融供给意愿不断削弱。

金融机构对于支持农村经济所承担的风险和损失高于其回报,金融债权很难得到正常维护。

涉农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虚假财务信息普遍存在,且相关经济主管部门信息开放度低,不能实现共享,给扶持农村经济的决策和信心造成很大的疑虑。

此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也存在不合理现象:一方面表现在资金外流趋势严重。

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业务拓展发展迅速,但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贷款业务起步发展进展缓慢,由此导致相当比例的农村资金通过基层邮政储蓄流出农村

其他金融机构出于强化风险控制和趋利因素考虑,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向城镇转移倾向十分严重。

另一方面涉农金融产品缺乏。

除传统的存、贷、结算等金融产品以外,保险、理财等新兴业务在农村发展较缓慢。

二、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业务发展对策    (一)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必须加快涉农金融机构的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应加强机构内部建设,扩大涉农服务范围。

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其运行机制,不断拓宽业务范围,从粮食流通领域向农业生产及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转移。

农村合作银行应加快改革进程,切实办成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的社区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完善服务功能,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开办“三农”贷款等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和符合资质的企业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贷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以金融资本促进产业资本发展

金融机构要在乡镇村设立分支机构,发展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发展“小微”金融服务农村小型经济组织要通过多种方式融资,开发普遍适用的产品和服务,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

2.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提供服务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通过发展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来减少非金融性经营活动。

(二)完善支农金融产品加快服务创新    涉农金融机构应大胆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丰富可供“三农”选择的多种信贷服务产品,满足不同性质群体的信贷需求,充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可适时推出代理结算、汇兑、咨询票据贴现、租赁、保险、信用卡和外汇结算等金融服务

可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服务方式,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尽可能利用社会信息资源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风险。

(三)构建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    通过财政直接投入或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政策性、商业性资金的投入,加强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教育、医疗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借此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

同时还应从制度上加以创新,通过因地制宜成立各类经济合作互助组织来提高农民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规模收益。

通过这些举措切实增强农村经济的盈利能力,为地方商业性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资金投入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2.推进农村金融公共环境建设    给予金融机构充分的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有利于金融业务发展的财务会计、拨备和税收等制度,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历史包袱问题,支持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的改善。

3.完善金融支农政策扶持机制    地方政府要制定出台金融支农扶持政策,通过税收引导、政策补贴等形式,促使涉农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投入,降低农业贷款利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4.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加大涉农金融机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风险补偿,建立因国家政策和自然灾害形成金融不良资产的必要的补偿机制;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机制,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积极发展农村医疗保险,农民养老保险,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保障。

此外应该大力探索推广“协会推荐+联保基金担保+银行放贷”的三位一体涉农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模式。

推出适应涉农中小企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新型的信贷管理模式,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或其它社会资金回流农业领域。

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开办贷款担保业务,推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入农业农村领域。

(四)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政府应当积极探索解决农户抵押贷款难的新途径。

比如,可以积极发展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探索“龙头企业+农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农户”的“四位一体”经营模式,有效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案,成立存款保险公司,强化其担任机构经理人的权限以及处理问题机构的功能和模式,以迅速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实行强制投保制度,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对农村金融的稳定作用。

此外,政府应该改革和完善担保交易法,放宽对担保担保的法律限制,允许在没有司法干预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和出售抵押物。

最后,为了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政府应该加快建设农村金融支付系统,为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汇兑和清算提供服务;实施差别化的存款准备率政策、税收减免和融资便利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村金融结构的再贷款力度,降低同业拆借市场的高门槛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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