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总则 条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条例 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合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 三条国提倡业主通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四条国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水平 五条国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会 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业主 业主物业管理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合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 (二)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会议事规则建议; (四)参加业主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合;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金)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七条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义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制; (三)执行业主会定和业主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定; (四)按照国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金; (五)按交纳物业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义 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业主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合法权益 九条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十条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应当物业所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业主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业主致定不成立业主会由业主共履行业主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首次业主会会议上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十条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定专项维修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制;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会议事规则规定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职责 十二条业主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面征见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持有以上投票权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会会议业主会作出定必须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业主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定必须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3以上通业主会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十三条业主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会议业主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会临会议 十四条召开业主会会议应当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区业主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业主会会议记录 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合; (三)及了业主、物业使用人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合; (四)监督业主公约实施; (五)业主会赋予其他职责 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选举产生日起30日向物业所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定组织能力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共利益业主应当履行义违反公约应当承担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十八条业主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会议事方式、表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十九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十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协作共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区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定应当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建议 三前期物业管理 二十条业主、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面前期物业合 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销售物业前制定业主临公约对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共利益业主应当履行义违反公约应当承担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 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应当对遵守业主临公约予以面承诺 二十四条国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原则通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质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质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3或者住宅规模较物业所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质物业管理企业 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应当包含前期物业合约定容 二十六条前期物业合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合生效前期物业合终止 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 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验 二十九条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 ? 相关热词 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细则物业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