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毕业论文。

中国是世界法制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司法制度经过四千多年的嬗变与发展,形成了血脉源于中华文明、符合国情民情的重要特色。法院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是中华法系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而今,这颗明珠在中原大地乃至全国再放异彩。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解放思想,坚持能动司法,丰富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内涵,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不断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创新能动调解机制,提高矛盾化解能力,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在调解年成功调解了一大批大案、难案、群体性纠纷案件,案件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明显提高①,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及时解决,维护了经济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为构建和谐中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法院调解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是最具中国历史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的矛盾纠纷化解形式。    一、法院调解的历史特色:优良传统   论文代写   法院调解民事诉讼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历史悠久并且与中国古代文化传统息息相关。官方、民间、宗族、寺庙等调解,是中国司法的传统,源远流长,数千年来,一直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调解制度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尧舜时期调解制度已经萌芽。舜以德救败,到历山等处,以仪义诚信和自我表率作用进行说服式的调解化解纠纷。在原始社会,一切争端和纠纷,都是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在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恩格斯)。进入阶级社会,调解方式被广泛接受,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盛行,是由于贵在持中、贵在尚中思想及和合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仁义礼智信、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息讼止争、息事宁人、宽以待人、和合、和谐等,几乎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喜调厌讼文化传统使调解的作用经久不衰。 毕业论文   西周在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设调人,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调解婚姻田土等细物。秦汉以来,调解成为诉讼的原则。《唐律疏议》中关于婚姻解除条款的义绝离之,可以间接证明调解的法律意义。两宋时期,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调解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代调解制度进一步发展。《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之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大清律例》沿用明律。所以,调解制度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社会,至明清时期日趋完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抗战时期边区政府颁布的法律规范要求民事案件尽量调解,并且肯定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改进司法工作的最好方式。譬如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调解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民事一切纠纷均应厉行调解,凡刑事案件除23个严重罪名外均得调解。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诞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为根本目的,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和以群众乐于接受的调解方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其好处正如谢觉哉同志1944年所说: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边区的调解制度继承并发扬了中华优秀文化传统,适应了当时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维护了革命根据地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成为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当时的调解着重强调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强调说服、教育,以团结大多数人保持革命阵线的统一和巩固。 论文网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沿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毛泽东同志1958年指出:解决民事案件还是马青天(马锡五)那一套好,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把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确定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十二字方针,1964年增加依靠群众后成为十六字方针。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论文联盟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调解为主,重申了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调解制度,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在1982年制定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将着重调解正式确立为民事审判的原则,将调解放在总则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加以规定。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总则第一章明确了调解原则是自愿和合法②,在总则第八章规定了调解,从而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乃至执行,使调解制度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审判实践③。

论文网   任建新同志1991年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成功调解的一起涉及5个法院(管辖争议)、3家公司和两个银行的票据纠纷案件,明确指出:调解又快又好,就是要多调解。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1998年以后,由于思想理念的偏差,片面强调所谓司法的消极、被动规律和法官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神秘、孤独,拒绝群众对司法的评判,有的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有的提出一步到庭,片面追求一槌定音、一判了之,崇尚当事人主义,表现出重判轻调的倾向。以这样的思想理念指导审判实践的结果,就是调解率、服判息诉率逐年下降,上诉申诉率、上访信访率逐年上升,背离了法院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终极目标,损害了法院形象。正如张立勇大法官所说:一个时期以来,受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曾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一些偏差,各级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过程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所忽视甚至抛弃,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导致涉诉上访案件大量增加,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不高。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息诉服判率显著提高,涉诉信访率逐步降低,成效显著。经过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继承和发扬人民的优良传统已经形成人民法院的共识,法院调解的优势和价值重新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东方经验再次受到国内外有识之士的青睐。 毕业论文     二、法院调解的民族特色:东方经验    调解,包括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为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中国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背景,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结晶,是中华法系宝库中的奇葩,长期以来行之有效,日久弥新,因而被称为东方经验。调解是合法的调解、自愿的调解、合理的调解、主动的调解、及时的调解,也是高质量的审判、高效益的审判调解优先与调判结合是适应中国国情的司法工作原则,不可偏废。调解优先,就是在处理案件时,首先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力度;调解判决的结合点,是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调解的好处在于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纠纷,解决方案体现双方的共同意志,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化解当事人的恩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调解比裁判解决纠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使纠纷的双方或多方都能达到满意,胜败皆服,实现共赢,有利于防止矛盾的激化,甚至由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代调解制度具有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融合的优势。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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