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医院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发票管理制度。

1、发票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因此财务经营处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并对发票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实行责任到人,财务经营处设发票管理台账,由领用人签字。

2、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3、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整箱退回。

4、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门诊、住院发票和预交款票要计算机套打)。作废发票要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5、严禁超范围或携往院外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6、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换票、退费等需要重新开发票时,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7、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因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经营处,再由财务经营处上报处理。

8、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财政部门罚款,医院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9、财务经营处建立发票购、用、存、领登记台账,并接受财政部门检查,

10、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据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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