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司法局关于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工作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大量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并通过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在依法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利保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市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队伍管理不规范、业务制度不完善、标识标牌不统一、经费保障不落实等,影响了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和习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需要;是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需要;是改善人民调解工作条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的需要,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以《XX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内容〉的通知》(狮司〔2014〕26号)作为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依据,以村居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点,结合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狮委办〔2014〕31号)要求,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从即日起,分四个阶段,力争在2015年3月前,全部达到“五落实、六统一”工作规范要求。即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

第一阶段(2014年10月)自查自纠、整顿整改。

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内容》,从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员组成,纠纷受理、调解、统计、归档,工作制度、工作场所标识标牌、工作经费补贴经费等各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整顿、整改,重点要对9月份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抽检和人民调解卷宗评查中发现的不足,及时进行补缺补漏。

第二阶段(2014年11月)培育典型、分类指导。

司法要将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进行分类,对于工作基础比较好、规范化程度比较高的调委会,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对于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要分阶段、分步骤、抓落实、见成效。要重点培育2—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典型,并将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要以点带面,争取在全面达标的同时有所突破和创新。

基层股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各司法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度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业务指导,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内容》的要求,逐条逐项督促落实

第三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1月):督促检查、总结验收。

司法所对辖区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于12月5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工作总结:组织队伍和工作的基本情况;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存在主要困难与问题及原因分析;今后的工作措施。

第四阶段(2015年2~3月):巩固提升、全面发展。

司法所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规范化建设活动成效,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要及时总结活动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深入、持续发展,使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要求。

司法所要把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和习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一)周密部署落实,将工作内容和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逐级、逐个落实到辖区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不留空白和死角。

(二)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规范化建设工作重点,面对面地进行指导,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检查,及时整改到位;积极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或部门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 (三)对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解决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人员补贴等实际困难,要及时汇总,主动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争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XX市司法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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