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制度_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区管理规约 (讨论稿) 总 则 条 加强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区生活物业环境 全体业主致签订规约并共遵守。
二 业主权利与义 三条 业主依法享有所拥用物业各项权利及相应履行义。
四条 业主有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设备权利。
条款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设备是指 ()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等; (二)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单元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营性车库等。
(三)区公益性体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设备等;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
三 物业使用原则 五条 维护业主共利益业主会可授予物业企业物业活动行使以下权利 ()根据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管理制; (二)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约和物业企业管理制行有权采用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
六条 物业收费采取年缴方式。
物业费用是物业活动正常开展基础涉及全体业主共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费义。
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利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原则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关系。
因特殊情况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业主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企业。
十条 业主要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遵守装饰装修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行。
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调预留设计位置应按物业企业指定位置安装并按要做噪音及冷凝水处理。
十二条 业主应指定地放置装饰装修材及装修垃圾不得擅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施工早800至00、下午00至600其他不得施工。
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应及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拆改。
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物业区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十六条 物业区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物业区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十七条 物业区禁止下列行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业主会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占用、改建、扩建区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林; (七)存放不合安全标准易、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规定标准环境噪声;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其他行。
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区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管控所饲养动物便并及清除;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牵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四 物业维修养护 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金。
专项维修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物业保修期满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基金筹集、使用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应当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二以上业主方可使用。
二十条 业主让或者出租物业应当将业主规约容、物业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物业让合或者租赁合签订日起五日将物业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
业主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交纳物业费及维修基金相关证明按交纳物业费及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契约变更。
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行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业主或物业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应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临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并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二十四条 物业存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责任人应当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五 违约责任 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规约关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其他业主和物业企业可依据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规约关业主共利益约定导致全体业主共利益受损其他业主和物业企业可依据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附 则 二十七条 规约所称物业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房屋、空、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规约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业主专有部分以外属多或全体业主共所有或使用房屋、空、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十八条 业主让或出租物业应提前面通知物业企业并要物业继受人签署规约承诺或承租人租赁合承诺遵守规约。
二十九条 规约区全体业主会审议通日起生效规约生效即对区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三十条 规约尽事宜可由业主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充修改相应修改补充条款业主会通日起生效无须业主重新签订。
规约式四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各执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份具有等法律效力。
业主会议事规则 (讨论稿) 总则 条 维护物业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规业主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物业区业主会议事规则。
二条 业主会是物业区全体业主组成议事机构依法管理、策区共有事权。
二 业主会召开程序 五条 发布公告。
业主会召开会议前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容以面形式向物业区业主公告。
物业区业主会会议应当告知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六条 征询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会议事容面征询物业区业主见。
业主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七条 回收统计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区业主见进行综合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邀请所地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八条 通报会议事定。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公告栏通报业主会议事定通报征询见和选票结接受物业区业主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会议事定会议结束 3日以面形式物业区公告并将有关材送所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 议事容 九条 业主会议事容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定物业方式选聘、续聘、聘物业企业或其他物业人; (五)定专项维修金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财预算方案、算方案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费; (八)制定物业区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定; (十)定物业区其他重事项。
十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容 ()组织召集业主会会议向业主会报告工作; (二)业主会选聘、续聘、聘物业企业做相关准备工作业主会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除物业合;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缴交物业费用; (五)及了业主、物业使用人见和建议监督物业企业履行物业合协调处理物业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金使用; (七)公告业主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合和业主会议等容; 业主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物业区显要位置;业主凭身份证、房产证或房管局备案预售合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登记;首次集登记月因房屋产权变更可随进行登记。
采取业主登记制须事先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以上业主登记、。
十二条 持有房产证或房管局备案预售合投票权人。
业主投票权可面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被选举权。
十三条 业主应主动指定地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视送达业主人。
投票人必须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
十四条 物业业主超人由其名共有人签名确认思表示视全部物业共有人思表示。
五 议事方式 十五条 业主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会议业主会每年()月召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会临会议告知所区、县级市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事故或者紧急事件要及处理; (四)业主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其他情况。
十六条 业主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面征见或两者相结合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以上业主参加。
()面征见形式。
业主以答复调问卷或提出面见表达人愿并签名确认。
收集汇总表结形成业主会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
物业区(厦)业主超300户可以实行业主代表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单位推选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会业主代表须所代表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以上业主面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会其所代表业主可以另外推选名业主代表参加。
依据业主代表权限不业主代表会制可分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种 ()委托代表制。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会表3日前应就业主会拟讨论事项征所代表业主见。
凡要投票表业主赞、反对及弃权具体票数人签由业主代表业主会投票如实反映。
()全权代表制。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会表3日前应就业主会拟讨论事项征所代表业主见所代表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以上业主投票表形成统见由业主代表按照统见代表所代表全部面积和人数业主会上行使表权。
十七条 业主会采用以下形式征、回收业主见进行表 ()设投票箱物业区域分设多投票箱由业主行将人见投入见箱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见由业主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会选举产生是业主会执行机构对业主会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名(单数)其主任名副主任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票表权作出定须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
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程序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次;有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必要应当召开临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
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容等以面形式物业区公告。
(三)审议容。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委员应当会议记录上签名。
业主委员会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参加议委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表对议有异议并记会议记录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定。
(六)定执行。
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满3月前应当召开业主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前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停止工作有关、公等移交所社区居委会暂保管。
二十条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开支包括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日常办公费等费用。
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财预算、算方案报业主会定并应该以面形式将年财预算、算方案和费收支账目业主会会议结束7日物业区公告接受业主质询。
六附则 二十二条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区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尚出售物业建设单位。
二十三条议事规则业主会通生效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四条规则规定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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