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诉讼制度构建   论文摘要:宪法诉讼宪法自身的要求,是法治的需要,是审判实践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我国具有构建宪法诉讼制度的可能性。

应当在吸取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双轨制”的宪法诉讼制度。

引言   宪法诉讼是指法院直接使用宪法解决违宪纠纷的诉讼活动。

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案例涉及到宪法司法化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针及宪法原则的实施,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一、宪法诉讼的必要性   (一)宪法诉讼宪法自身的要求   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确立宪法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权威,是法律至上精神的根本体现。

宪法诉讼是由宪法法律性质所决定的。

作为法,宪法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不仅约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效力,而且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宪法是公法,对违宪行为,相关人理应获得公权力救济,因此,其诉讼性和诉讼中的适用效力是当然的,否则,陷法与道德、习俗、说教无异。

宪法诉讼是树立宪法观念的需要。

中国在完成“四五”普法以后,公民宪法意识依然淡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违宪行为缺乏诉讼依据法律制裁,公民宪法权益得不到保弹,以至于人们认为“违宪不要紧,只要不违法”。

由于违完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威大大削弱,宪法意识自然难以树立。

要树立宪法观念,必须使宪法进入诉讼,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最高效力的法律

(二)法治的需要   法治的基本含义之一是既定法律规则人人遵从,它蕴含了法律至上、平等适用法律精神。

宪法规范虽然较为原则、抽象,但仍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具有适用性。

一方面,宪法规范是制定其他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宪法规范在其有具体内容(如公民权利)时,可成为司法适用依据,在没有具体内容时,其原则精神也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从而直接成为断案的依据

宪法规范适用可分为间接适用和直接适用

间接适用是将宪法规范通过具体法律规范作用于具体的人和行为,由于部门法是以宪法依据制定的,部门法的实施过程就是宪法的间接适用过程;而直接适用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处理。

从我国法制的现状看,有不少宪法规范由于缺乏相应的部门法或具体规定而无法得到落实,一旦出现违法,相关人无法依据具体法律规范采取救济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宪法在这里再一次被架空,违法行为又再次被放纵。

因此,只有确定宪法规定可以成为法官判案的直接依据这一原则,才能确保宪法的充分有效实施和对违宪行为的有效制裁。

具体法律、法规本身的漏洞、相互间的矛盾、成文法的滞后等缺陷,常常导致司法适用法律的困惑和矛盾。

确立宪法诉讼制度,不仅是发现违宪现象和行为的重要途径,而且对于保障法制的统一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宪法赋予公民一系列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诉权,即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国家公权力救济的手段。

如果公民不能依据宪法提起诉讼,法院不能依据宪法判定公民基本权利是否被侵犯,那么,处于优势的国家机关可能因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威慑而违法行使职权,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只是“一纸空文”。

(四)审判实践的需要   “法官不得拒绝接受案件”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两项不成文的司法惯例。

所以就出现了“法无明文不受理”、“法无明文不裁决”的现象。

尽管如此,百姓们却并不因此而变得沉默,现实中不断增多的维权案证明了这一点:齐玉玲因他人冒名读书而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将有关侵权人与责任人告上法庭。

王立春等l6人因所在单位民族饭店没有发放选民证并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以侵犯选举权为由提起诉讼

北京市民徐高因在凯宾斯饭店就餐前,不被允许在其东花园休息和等候,而将该饭店及其上级单位北京燕莎中心推上被告席,认为饭店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饭店将客人分门别类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其作为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

上述三个案件中,当事人诉请的事由包括教育权、选举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等,其内容均不是任何一个部门法所能完全确定的。

面对实践的挑战和需要,法院必定要作出这样的决择:要么置“司法”的职责于不顾,放任侵权行为的存在;要么采取积极的方式,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公民的权利,很显然,后一种选择才是正确的。

二、宪法诉讼的可能性   (一)经济体制改革   由于社会阶层的分散化所表现出来的利益主体多元化、集团化,反映在人大制度上,共同的阶级身份并不能使其产生认同感,而相同或相似的生存条件及其所拥有的社会财富、地位等会使其结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使人大代表从所谓的代表人民利益转向以后的代表不同集团的利益。

每个利益集团都会动用其所掌握的资源去寻求其利益最大化,这样便极有可能出现强势利益集团滥用权力,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可能性,因而用宪法对此加以控制以实现社会公正则极其必要。

再加上经济成分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对集权政治经济基础的瓦解,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以保障人权,制约和保障权力行使,也就变得极为可行。

(二)依法治国的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成了国人共识,并得到了宪法的确认。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就是凡事依法而行。

它是一个至高原则,使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能够平等地得以对待,其权利不受恣意性侵犯;它是一个权力之锁,把国家权力束缚在合法范围之内,避免其滥用。

鉴于对法治的强烈渴求,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写入了宪法

但这样并不能使法治自动实现。

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指出的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所以要实现法治,首先要实现以上两点,那么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也就成为一种必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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