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的学科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遴选范围为本所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与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四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新遴选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五条 有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及较强的研发能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在研项目或课题及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六条 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专业外语的能力。

第七条 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出版过学术专着、或获得过科技成果奖,科研成绩显着。

第八条 熟悉本专业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能提出研究生培养计划,曾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

第九条 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十条 由本人申请或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提名推荐,填写《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

第十一条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交由所人事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进行评审,并以无计名投票方式方式择定,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二条 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导师名单由所学位办公室(即人事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我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每两年遴选一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

(一)招生当年无科研项目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者。

(二)不能较好地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为人师表,对所指导硕士研究生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严重后果者。

(三)连续两届不按我所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指导硕士研究生者。

(四)连续三年中断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颁行之前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所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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