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

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

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2000年4月,美国航天航空局声称其计算机系统被一个少年入侵(1);2001年7月20日,美国白宫网站遭到黑客成功攻击(2);美国国防部网站每天都遭到黑客袭击(3);在2001年4月份,中国网站遭受黑客攻击数百起,政府网站占12% (4);而2003年3月开始的美伊战争更是引发黑客攻击浪潮,美国网站每天遭袭2500起。

(5)  一、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概述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就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广泛建立和运用,一些特殊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日益成为国家和社会中财富、信息集中的要害部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正因为如此,这些系统就成为罪犯攻击的目标。

这些信息系统一旦成为犯罪对象而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导致其中的重要数据遭到破坏,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等。

因而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制定该罪既能保障国家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完整性、保密性,又能震慑、防止行为人将犯罪行为延伸为窃取国家机密、泄漏国家机密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随着黑客技术的发展和黑客的增多,以最近的2002年为例,全年共发现了57977次明显的数字攻击,这是有数字记录以来攻击次数最多的一年。

并且,黑客攻击事件仍在以每年64%的速度增加!(1)出现这种系统攻击现象的原因在于计算机系统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处理系统,所有的计算机安全系统都是基于一定数学算法来建立的,因此从理论上分析,任何一个计算机系统只要同外界相联系,那么他就有可能被网上的其他人员查找到其系统的漏洞或破解开其系统密码,其他的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甚至万年之久。

但是,事实上,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快速发展及CPU运算速度的加快,用“以其人之道、还至其人之身”的做法,即以计算机破解软件实现密码的快速穷举或字典列举等方法,来破解密码或查找系统漏洞已经成为变得容易并常有的事情了。

现在,我们从理论上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一犯罪类型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对于其正确认定和合理量刑已变得非常重要。

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特征  (一) 犯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此处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随着计算机在我国的日益普及化,   各种国家事务秘密、国防建设秘密以及尖端科学技术秘密越来越多地保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或者说以计算机存储数据的方式出现。

因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国家重要部门和重要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大,尽管这些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可能未受损失,但只要泄密,就构成了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侵犯。

本罪犯罪对象是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

那么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呢?根据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 ,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注意,这里的网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还应包括互联网。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均可成为本罪犯罪对象,具体而言,本罪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因而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 犯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这里应当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1、“非法”囊括的内容  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违反上述条例、决定、规定均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2、“侵入”一词的含义  “侵入”,就是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

例如,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随后,冒充合法用户,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

此处“侵入”不包括对自然环境的侵入,如非法进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机房、终端操作室等。

同时应当指出,虽然纯过失的侵入行为也是大量存在的,但更多的“侵入”行为通常是预备行为,是为着手犯罪制造条件的,由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特殊重要性,刑法把“侵入”行为本身规定犯罪,而不以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至于“侵入”的方式,共有1000多种,我们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三) 犯罪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入侵的外国人。

当然,在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当水平的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或精通C语言的程序员以及一些对入侵计算机系统感兴趣的电脑爱好者。

在这里,值得注意是,单位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某种犯罪的,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并未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应当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并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一些学者主张将单位纳入该罪的主体,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单位在计算机普及程度将来有极大提高后肯定会大量出现,甚至国家也将逐渐成为该类犯罪的主体。

据美国《华盛顿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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