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建设公司项目分部发票管理办法

路桥建设股份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二项目分部发票管理办法000。

围该办法适用项目。

二目进步规和加强参建各施工单位发票管理加强财监督和管理保障国税收维护济秩序结合近以国审计和铁道部审计检情况及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办法。

发票缴销、保管。

3财部按税机关要进行发票管理

3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缴销、保管情况。

33已缴销或使用完毕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3若发票丢失则由办人承担造成切济损失(不仅限税罚款)。

发票取得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容开具是否合(详见5发票审核)。

济业发生业人员应向对方取发票及税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格。

若其营围不包含业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格要到税部门代开发票

3业人员取得发票应及送交财部门入账。

日常营活动取得发票应取得日5天(不超发票开具日期30日)提交财入账。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出差返回或业发生5天到财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招待费报销须填写招待费申请单并呈至主管领导财部方可对其报销;出差费用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5年发票应年结束前提交财挂账或付款除发票身有年限允许外每年月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各类发票及票据。

6财部门进行账处理将发现假发票应退回办人员由办人责系客户进行发票更换。

如不能更换财部可以拒绝付款并提请总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发票审核 5 根据《沪昆湘电【00】89电)关进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通知》项目所有发票必须遵守《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93〕6 )若干规定严禁发生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

5 项目部应该定期组织发票专项活动主要容是是否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是否存以“白条”抵发票情况是否存非故或故取得假发票现象单张金额5000 元以上(含5000 元)发票必须逐张进行真伪验证电话或络询审核。

53 凡单张金额5000 元以上(含5000 元)发票必须进行发票真伪验证才能办理结算并建立询审核登记台账。

5 项目部督促并加强日常监管将发票管理工作纳入到日常会计基础工作。

六.期效管理办法由发布日起实施附录。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版)。

(993年月日国院批准、993年月3日财政部令6发布 根据00年月0日《国院关修改〈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定》修订0年月日起生效。

)。

总。

则。

条 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监督保障国税收收入维护济秩序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办法。

二条 华人民共和国境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单位和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人)必须遵守办法。

三条 办法所称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以及从事其他营活动开具、收取收付款凭证。

四条 国院税主管部门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省、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和地方税局(以下统称省、治区、直辖市机关)依据各职责共做行政区域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各职责围配合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

五条 发票种类、次、容以及使用围由国院税主管部门规定。

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任何单位和人可以举报。

机关应当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二 发票印制

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国院税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院税主管部门规定由省、治区、直辖市机关确定企业印制

禁止私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八条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印刷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要; (三)有健全财制和严格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

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院税主管部门确定全国统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

全国统发票监制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由国院税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由省、治区、直辖市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

十条 印制发票企业按照税机关统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责制。

十二条 印制发票企业必须按照税机关批准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印制

民族治地方发票可以加印当地种通用民族。

有实际要也可以使用外两种印制

十四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人使用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省、治区、直辖市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治区、直辖市印制应当由省、治区、直辖市机关印制地省、治区、直辖市机关印制地省、治区、直辖市机关确定企业印制

禁止境外印制发票

三 发票领购

十五条 要领购发票单位和人应当持税登记证件、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院税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发票专用印模向主管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人营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5工作日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人领购发票应当按照税机关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

十六条 要临使用发票单位和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以及从事其他营活动面证明、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营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税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机关根据发票管理要可以按照国院税主管部门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十七条 临到省、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营活动单位或者人应当凭所地税机关证明向营地税机关领购营地发票

临省、治区、直辖市以跨市、县从事营活动领购发票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机关规定。

十八条 税机关对外省、治区、直辖市辖区从事临营活动单位和人领购发票可以要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万元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除保证人担保义或者退还保证金;按期缴销发票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金往结算票据。

四 发票开具和保管。

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以及从事其他营活动单位和人对外发生营业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营活动人购买商品、接受以及从事其他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不得要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十条 不合规定发票不得作财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人有权拒收。

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限、顺序、栏目全部次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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