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制作问题研究(1)

中国编辑。

论文提要: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之一,它是法院对其审理的民事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唯一载体,是法院审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既反映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反映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更是实践“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集中体现。

但目前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内容篇幅冗长、深奥难懂,而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农民的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普遍较低,使得当事人对法官辛辛苦苦制作的判决书看得不明不白,也就谈不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民事判决书内容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们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民事判决书内容究竟应如何制作,才能让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了解法院解决纠纷的理由,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和社会安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本文试图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相互联系的视角,以目前我国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书写格式为例,对现行民事判决书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并从判决书内容的表述方式中反映的司法理念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对基层民事判决书改革的几点意见,阐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书写方式与司法为民的必然联系。

一、目前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格式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把裁判文书制作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此后,各地法院都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文书质量。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虽有普遍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研究司法审判实践,不能不研究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格式或表述内容民事判决书,是针对民事行为(如债权或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所作出的判决,所涉及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包括其代理人)、被告(包括其代理人)、第三人、其他单位或人员(如证人、鉴定人等)。其中民事一审判决书目前书写格式内容依次为:1、介绍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基本情况(包括他们的委托代理人);2、介绍案件受理和审判人员组成情况,介绍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情况;3、原告诉称内容被告辩称内容、第三人(如有)陈述内容;4、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情况;5、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查明的情况;6、具体判决理由和依据;7、判决结论;8、判决生效、诉讼费承担及上诉提示内容

二、目前法院判决书书写格式内容所反映的司法理念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

从哲学角度讲,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对内容又有反制约作用,只有良好的形式才能更好地反映出内容的本质。就法院判决书格式内容而言,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八股文”形式,一旦形成定式,它几乎不允许法官对格式进行任意的创新和改变。但无庸置疑的是,判决书的表述形式或书写格式应当紧紧围绕判决的目的进行定制。那么判决书的目的又是什么呢?说得通俗点,就是为了说清楚让具体责任人承担或不承担怎样法律责任的道理或依据问题。表面上看,按照现有的判决书书写格式,把追究或不追究有关诉讼主体的法律责任说清楚似乎不难。但是,实践中,通过一份判决书真正把判决的道理或依据说清楚的确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们几乎很难发现一份挑不出毛病的法院判决书。这是因为好的判决书不仅需要良好的表现形式或书写格式,而且要求这些形式或格式在具体判决中能够被严格遵守,判决内容必须能够经得起逻辑科学的推敲,最重要的是要让当事人看的明白。笔者认为:目前在判决书定制形式或书写格式及所反映出的司法理念方面至少存在如下一些不足和缺陷:

㈠举证、质证认证的书写过程过于烦琐。对判决书的结构问题,其他方面这里不予多说,仅就举证、质证认证方面予以表述,以阐明存在的问题。目前,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写当事人举了什么证据、证明什么内容,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意见,再写明法院最后认证的意见及认证的理由。笔者曾办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的原告是事故的受害人,第一被告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第二被告是车辆的买主(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第三被告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

该案中,原告法院提交的证据为:

1、医疗费票据。

2、租车费发票。

3、人民医院骨科证明一份,证明请专家会诊,原告支付的费用。

4、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济赔偿建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计、二次手术费用、出院后误工费的数额。

5、评残费票据和会检材料费票据。

6、交通费发票。

7、住宿费发票。

8、公安局调解终结书,证明此次事故经调解终结,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9、伤残鉴定书,证明原告的伤残为十级伤残。

10、责任认定书,证明公安机关认定车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一被告未提交证据

第二被告法院提交的证据为:

1、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证明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是第三被告

2、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车辆买卖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及欠条一张,证明第二被告己将车辆卖给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尚欠第二被告车款7000元。

第三被告法院提交的证据为:

1、第三被告和第二被告签定的汽车买卖协议,证明肇事汽车的所有权己转移给了第二被告

2、公安部公交管(2000)98号复函和公交管(2000)110号复函。内容为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批复,证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购买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为:

1、公安交警大队对第一被告的讯问笔录。

2、公安交警大队向第一被告妻子的询问笔录。

判决书在写了当事人所举证据及证明内容之后,就是当事人对所举的证据质证情况。象前面所讲的案件,对原告所举的十份证据,三个被告要分别对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2……发表质证意见,对每一个被告所举的证据1、证据2……,要阐明清楚原告质证意见,还要写明几个被告的相互质证意见。对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要分别写清楚原告、几个被告质证意见。如果第一被告再举多份证据质证认证还要再来一遍。当事人包括代理人对质证意见也让人摸不着头脑,除了有些证据非常清楚的外,他们往往对有争议的证据发表意见说,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或者说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他们的观点。如此质证,把难题都交给了法官。

紧接着判决书再根据质证意见,写明法院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哪些证据予以认定,哪些证据不予认定。对这一块的表述,往往让当事人如坠云里雾中。因为对证据的认定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等多种因素,通过法官的审查作出判断。判断的过程也不是三言两语就写清楚的,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质证意见,去伪存真地进行辩法析理,论述认定或不认定的理由,最后得出结论。

法官在书写这部分内容时,也是最头疼的事情。有时一个庭一个多小时就开完了,而写举证、质证认证内容却要写半天或一天。啰里啰嗦该部分之后,法院查明的内容少的只有几行字,多的也比举证、质证认证内容少的多,使得整个判决书的比例极不相称。

当事人阅读判决书如同读天书。

当前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要反映出真实开庭审判过程,要求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评判,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要充分说明理由和法律根据,判决理由要充分、明确地表述出来。要求“辩法析理,输赢皆服”等等。这些要求不能说不对,问题是如何理解和操作?

现理论界大都认为目前法院所制作的司法文书缺乏理论性、说理性等等,从而论证裁判文书应如何如何制作。从法官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一些理论界提供的判决书的制作标准,许多判决书长达几千字,甚至上万字,法言法语用得的确专业而高深莫测。遗憾的是,我们都忘记了,我们的法律文书是给谁看的?我们的法律文书的阅读对象主要是谁?是当事人,是老百姓!不是上级法院,不是律师,不是优秀法律文书评定小组。当然承认,许多判决书制作的水平相当高,等到判决书生效后,稍加改动,就成了一篇不错的调研文章或案例分析。象这样的判决书,对于只受过高中、初中、小学教育的当事人来说如同读天书。我们的法律文书的阅读对象,面对一份理论“高深”、词汇专业而隐涩的法律文书作何感想?如果认为体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裁判文书是给当事人看的,是向社会普通百姓公示的,那么就会主张,裁判文书在于让普通百姓读懂并认可其公正性,这样才能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写出蕴含公平正义的浅显易懂的裁判文书。

有报道说,一份香港的有关继承析产案件的法律文书,根本没有什么固定的格式,通篇文字简洁通俗,平铺直叙,篇幅不长。读起来就像在读一篇短小精悍的记叙文,或者说在读一篇简练的故事。没有多余的话,没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理由叙述得很清楚。让人感觉,只要具有小学文化水平就能看得很明白。①。

而理论界现在极力推崇的判决书的写作模式,公众一词的认为反映了庭审的全过程。但法官按照该模式写出来的判决书,不仅法官本身包括核稿的庭长、签发的院领导看了费劲,许多高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士看起来也不见得完全明白,更何况许许多多的老百姓呢?特别是举证、质证认证这一块,对举证、质证认证证据1、证据2……等等,翻到后面,根本不知道前面的证据1、证据2……是什么内容,还要再翻到前面。如此翻来翻去,搞的看了判决书的人都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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