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甲的妻子乙因在购买花生时缺斤少两与小贩丙发生争执,丙态度恶劣并且用赃话骂了乙。

甲听乙回家诉说后很是气愤,当日纠集两人与乙等四人来到丙的摊位前准备教训丙一下,当乙丙发生争吵并撕打起来后,被告人甲等三人一拥而上,打斗中为防止丙叫来帮手,遂叫停一辆出租车,将丙推上车,在一个僻静的地方甲等随手捡起地上的木棍和砖块又殴打了丙。

后双方决定“私了”,甲等起初要5000元,最后确定为4000元。

丙给家中妻子丁打了电……审理本案过程中,对被告人甲如何定罪,形成了不同意见。

从其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看,是劫持并限制人身自由后勒索财物,即典型的勒索绑架

而从具体案情看,从起因、发展演变过程、危害结果以及本案现有证据等综合起来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绑架”的等式不一定成立。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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