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作为法学学科的欧洲法学——欧洲法导读》演讲范文:欧洲中世纪有多荒诞

Sr 作者张恩民、引子50多年前当欧洲煤钢共体条约 签署没有人能预到欧洲体化会发展到今天程以欧洲各共体支柱、以共外交与防卫政策二支柱、以刑事案件警与司法合作三支柱以欧洲盟穹顶座宏伟欧洲统厦雏形已呈现人们面前。

欧洲体化发展已远远超出了当初人们期待欧洲盟出现及其发展是欧洲体化进程里程碑。

而且欧洲体化进程并没有就止步不前;这种进程仍继续。

目前许多领域人们不能无视欧洲各共体所占据举足轻重地位。

欧洲煤钢共体条约》(条约存续期限已00年届满)、《欧洲共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体条约以及欧洲条约》及其各修订版基础上了这些条约所涉及领域建立部统市场各成员国把原属国部分主权让渡给了欧洲煤钢共体欧洲共体以及(00年前)欧洲原子能共体以及各共体各机构。

目前这些机构原则上讲(部长)理事会拥有立法权欧洲委员会享有行政执行权欧洲法院责司法权(包括对各条约司法释)欧洲议会享有立法参与与监督权分权与制衡体制已逐步形成。

成立各共体条约以及欧洲条约及其各修订版构成了欧洲法基础因而被称是基础性共体法 (rr Gr)。

各机构根据基础性共体法所颁布条例、指令、定等属派生性共体法(kr Gr)。

这两部分法律规是目前欧洲法主要组成部分。

实施欧洲法程欧洲法院判例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很多情况下欧洲法院通先行裁程序以及其他程序做出判例就具体案件适用共体法问题做出司法释;这些司法释所体现出权威性、灵活性与创造性不得不令人想到“法官造法”这功能。

二、欧洲法概念涵与外延、欧洲法主线与已签署各条约相比拟议欧洲宪法 更具有划代义。

目前欧洲各共体欧盟成员国已组成了阵容强制宪会议欧洲宪法条约草案也已初步形成。

尽管人们对欧洲宪法制定存很疑问和争议但是欧洲制宪会议与宪法草案提出已表明了欧洲各国把体化进程继续推向深入巨勇气。

沿着这条主线我们也不难看出欧洲体化每向前发展步都由相关条约(或条约议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下。

因研究欧洲法首先就应当从这些条约所体现体化程入手这样才能从头上把握欧洲法新进展。

欧洲法性质与调整对象基础性共体法是以国际条约形式存。

从形式上看这些条约带有型国际公法特征条约谈判、制定、签署、批准生效等程几乎与其他国际条约并无多区别。

从容上看基础性共体法所规定各共体煤炭、钢铁、原子能以及上述领域外涉及济事方面排他性管辖权则表明它们更接近国法律关市场济法律体系。

欧洲各共体(及其各机构)简直更像超级国它们有着己完全独立各成员国外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它们这些领域说不二、各成员国按照条约几乎只有从份儿从国法角看基础共体法上述领域效力高各成员国宪法它们共体法律体系起着类似宪法作用;派生共体法条例还直接体(成员国国民以及企业)设定了权利义并具有直接适用效力。

因人们很难予以简单界定欧洲法到底属国法还是国际法畴、到底属宪法还是部门法畴、到底属公法还是私法畴。

按照目前情形看人们似乎不能用这些传统国与法理论分类界定它;似乎所有界定也是徒劳无益。

这里抽象演绎方法论遇到了难题。

或许人们可以从就事论事分析这问题。

我们不妨把欧洲法看成特殊法类别。

它正处不断地发展演化程。

演化方向致可以表述国际公法——共体法——盟法——国法(包括公法与私法)。

其国际公法与国法都是目前法律传统类型。

共体法与盟法是渡阶段法律类型。

这是因欧洲法性质首先是与欧洲各共体以及欧洲法律性质密切相关。

由主权让渡而产生各共体及其各机构管辖权限所具备“超国”性特征正是用传统法类型界定欧洲法性质难所。

虽然欧洲各共体国际法律人格已许多国以及国际组织(比如欧洲共体是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所承认;但是至欧洲盟性质长期以直众说纷纭至今止尚无定论。

提到了把目前欧洲盟认定“国集团”(vrb)看法这国集团发展前途应当是某种具有邦制(邦制)特征超国合甚至是“欧洲邦共和国”。

就目前欧洲体化进程看离这步还有定距离。

而且作实体目前欧洲盟还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以及相应行能力。

因——还是要从欧洲体化进程角、发展地看这问题——目前欧洲法尽管把欧洲盟框架下些尚属传统义上国际条约容外交与防卫政策以及刑事案件警与司法合作也囊括了进但是欧洲法实质上还是停留“共体法”阶段(其实质、主要容仍然是欧洲各共体那些管辖权)。

只有欧洲盟某天发展到了具有真正国际法律人格与行能力候欧洲法才真正发展成完整义上“欧洲盟法”——欧洲法。

目前人们正讨论制定部欧洲宪法有关问题。

可以预见欧洲宪法人们将对欧洲法律性质做出界定。

目前欧洲法调整对象主要是调整各共体成员国国部统市场围法律关系。

部统市场框架下它具体调整着共体机构体与体、体与国、成员国国、共体与三国(或者国际组织)法律关系。

外它还调整着二与三支柱框架下、各成员国外交与防卫领域以及刑事案件警与司法方面合作型法律关系。

3、欧洲法律渊、基原则、基制上已提到欧洲法两基渊基础共体法(各条约以及派生共体法(理事会颁布条例、指令;委员会做出定等)。

欧洲法院判例也独立构成了渊这渊使得欧洲法带有了些英美法系判例法特征。

欧洲法涉及围非常广泛。

从立法、行政到司法制、从实体法到程序法、涉及实体围从基权利保护到济领域方方面面。

具体地讲所论述欧洲法基制与政策领域主要有组织制(介绍欧洲各共体机构组成以及职责)、司法制(介绍理事会、委员会特别是欧洲法院相关程序)、财政制(欧洲各共体财政宪法)、欧盟公民制、部统市场法律制(主要是市场上四由)、法律协调统制、农业法、竞争法、商业贸易法、济与货币政策(盟)、环境法、社会保障法、外交政策等部门法与政策领域。

外还有欧洲盟二以及三支柱下那些政府合作制。

、与欧洲法有关概念区分语言上做翻译人士常会有这样困惑许多有关欧洲组织英或者德名词很难用准确予以表达出。

这是因欧洲组织与机构常使用非常近似名称这些名称上近似常常会造成概念上混淆。

欧洲体化进行些前所有新组织机构出现往往让人们法律归类上无所适从。

再加上媒体甚至官方不精确地对这些术语翻译使用更加剧了这种概念上混乱。

因我们有必要这里把些与“欧洲”有关机构名称予以区分。

欧洲盟()与欧洲共体(G)。

是r 缩写官方译名是“欧洲盟”。

简称欧盟。

G是r G缩写准确译名应该是“欧洲共体”有候被简称欧共体

G与欧洲煤钢共体以及欧洲原子能共体起构成欧洲共体

00年由煤钢共体条约期限届满原各共体只剩下了两共体

欧洲各共体与“共外交与防卫政策合作领域”以及“刑事案件警察事与司法合作领域”等两支柱共支撑起欧洲盟这座厦穹顶。

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及阿姆斯特丹条约欧洲盟并没有把欧洲各共体“吞并”而仅仅它们提供了框架而已。

目前欧洲盟框架下体化程高也是各共体

这种高体化程体现各成员国各共体条约把己国部分主权(比如货币主权)让渡共体机构而这些超国性机构做出定、发布指令、制定条例各成员国必须遵守。

其它两领域体化程并不是很高有合作还停留政府合作论坛形式(比如外交与防卫领域)。

不少人认欧盟取代了原欧洲各共体地位这是种曲。

欧洲共体欧洲各共体

r G(欧洲共体G)前身是r rg(欧洲共体G)它与欧洲煤钢共体(r G r Kl l简称GK或者)以及欧洲原子能共体(r gG)共组成欧洲各共体

当年各共体机构合并条约(vrrg)生效欧洲各共体对外开始通共各机构行使权力很多人会认他们已合并“欧共体”事实上并非如。

机构合并条约生效各共体虽然有着共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法院、欧洲议会以及审计院)但并没有合并用简单句话说“三块牌子、套班子”。

00年由煤钢共体条约存续期届满煤钢共体框架下领域才被并入到欧洲共体框架下。

要说明是三各欧洲共体德是r G英是r 而欧洲共体德是r G英是r。

二者要做出区分否则就要闹笑话。

简单而言就是西方语系单数复数问题造成了今天许多人里把“欧洲共体”(G)词错误使用因对名词很多情况下是不区分单数复数。

欧洲各共体”是“欧洲盟”核心部分(支柱)。

以前“欧洲共体”已直接更名当今“欧洲共体”(欧洲共体条约条)。

这新称呼只适用“欧洲各共体”当初开始采用“欧洲共体”(G)这名称引起了人们些误。

国目前使用译名许多人把“欧洲共体”等各共体各共体统称“欧洲共体共体”或者公开宣称各共体已全部合并到欧洲共体这都是非常不恰当因根据欧洲条约八条“欧洲共体”(G)只不是原“欧洲共体”(G)新名称而已。

00年“欧洲共体”(G)虽然兼并了煤钢共体条约调整产业领域但是原子能共体仍然独立欧洲共体外。

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盟首脑理事会

欧洲理事会(rr)目前还不是欧洲盟框架下机构。

它是独立欧洲盟框架下所有诸条约外国际组织。

R r r G是各共体理事会

段以“欧洲各共体理事会被称“欧盟理事会”(R r r )——尽管它实际上只不是“欧洲各共体”机构。

由“欧洲各共体理事会(欧盟理事会)原则上是由各成员国专业部长组成会议所以这机构常被普遍称“部长理事会”或者“理事会”(rrR)。

r R(“欧盟(首脑)理事会”)是欧洲盟高表机构。

它是由各成员国国首脑与政府首脑还有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欧洲条约条)。

这里“欧盟(首脑)理事会”概念也应当与作国际组织“欧洲理事会”区分开。

欧盟理事会(R)、欧盟委员会(K)、欧洲法院(G)、欧洲议会(rl)、欧洲审计院(Rg)。

这些机构虽然被冠以“欧洲”、“欧盟”头衔实质上目前它们还都只是欧洲各共体共机构。

根据各共体条约这些机构被赋予比各成员国主权还要高“超国性”权力以保障共体统市场部人员迁徙、、贸易等等各种由(r)顺利实现。

三、欧洲法学学科体系与理论架构.独立作门法学学科欧洲法学目前欧洲欧洲法学已成门独立法律学科

欧洲法兼具了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征(更多则是陆法系)欧洲法传统法学学科划分所带冲击也是非常巨。

作门独立学科应当具备己独立研究对象(研究对象不可替代性)、己独特发展规律(学科发展规律性)。

欧洲法特殊调整对象以及欧洲体化进程特殊规律性定了欧洲法学不可能其它法学学科所替代。

这里欧洲法学是指研究欧洲法各项法律制发展演变规律科学。

欧洲法研究对象相对稳定性。

作门学科欧洲法学与其研究对象欧洲法身有所不。

作门学科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作法类型欧洲法则由其发展演化迅速而具有相对不确定性。

比如单纯从条约法义上讲部条约——煤钢共体条约——颁布生效那候欧洲法其实仅仅处萌芽阶段也就是说仅仅是煤钢共体法;原子能共体条约以及欧洲共体条约颁布生效欧洲法则扩展到三条约法(共体法);欧洲盟将如有天具有了己国际法律人格和行能力候那欧洲法就成了“欧洲盟法”;或者甚至若干若干年欧洲盟演变成了“欧洲邦共和国”候那欧洲法才真正成名副其实欧洲法。

也就是说欧洲法实际类型是直处演化程。

但是作门学科欧洲法学其研究对象是相对稳定始至终它研究对象直是欧洲法及其各项制发展演变规律。

正因如欧洲各国学以及研究机构从事欧洲法研究许多学者(包括作者)都把这学科命名“欧洲法学”而不是“煤钢共体法学”、“欧洲共体法学”或者“欧洲法学”等等。

不恰当具体化会损害门学科相对稳定性并对这学科发展带人局限。

欧洲法跨学科性。

欧洲法重要任就是实现各成员国法律制协调统。

由许多成员国分属不法系法律传统存很差异因法律协调统上面人们要花费很精力。

某种程上讲欧洲体化进程是以法律方面体化前提。

各种体化法律领域都被纳入到欧洲法畴。

欧洲法不但涉及传统义上国际公法规而且还涉及数量众多私法规(公司法、贸易法买卖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等)、行政法规(关统货币、农业、环境、教育科研等方面政策带有非常明显行政法特征)、刑法规(刑事案件领域警察事与司法合作)、程序法规(突出表现理事会立法程序、委员会行政程序以及欧洲法院司法程序)、冲突法规(成员国共体法适用法律问题上所发生法律冲突)。

可以预见随着欧洲体化进程不断深入越越多法律领域将被卷入法律体化潮流并欧洲以及欧洲法学不断增添新研究领域。

而且随着欧洲法体系不断壮欧洲法这学科下还将做出细分。

比如欧洲法学欧洲法学这两分支学科已基成型。

欧洲法渡性。

如说欧洲体化终极目标是建立统欧洲(邦)国话那么从这发展趋势讲目前欧洲法只不是历史长河短暂瞬而具有明显渡性特征。

这渡性特征从各国准备制定部欧洲宪法积极行动便可以看得出。

从目前欧洲体化程看欧洲人们朝着统梦想已跨出了步。

欧洲法学体系架构众所周知欧洲法所涉及领域不仅仅局限某部门法它不但涉及私法、也涉及公法容不但涉及实体法容也涉及程序法。

欧洲法跨所体现综合性也欧洲法学学科体系架构增加了难。

欧洲法学体系架构问题上欧洲各国学者们也并不是很致。

少数人主张把该学科围仅仅局限各共体条约以及欧洲条约(狭义欧洲法)编写教材候选用这种选材模式人也并不多。

作者选材围较广(广义欧洲法)不但囊括了狭义欧洲法全部容而且还把欧洲法产生、发展程以及与将发展存有密切系欧洲人权公约、国际公法般法律原则、以及些重要国际组织也包括进。

当然论述欧洲法程不可能离开成员国具体环境因还引证了德国邦宪法法院与德国各级法院量判例以及德国与其他成员国制定、实施欧洲法程出现问题以及处理方法、处理结。

当然作国法律研究者我们研究、探讨欧洲法候也可以从国际法或者比较法角把欧洲法对国影响或者欧盟及其各共体与国关系作附加容添加进某种义上这也算是对欧洲法发展种贡献。

欧洲法学体系架构上必不可少部分主要有欧洲法特定期概念性界定、欧洲法发展历史沿革、欧洲法基制、组织法、部统市场法律体系、其他领域体化以及具体法律制、潜体化领域等等。

也就是说欧洲法学体系架构原则应当着眼欧洲法发展、紧紧围绕欧洲体化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体化

只有这样才能从更高层次上更正确地把握欧洲法学研究前沿更深刻理欧洲法各项法律制与原则。

四、特色德国以及欧洲各国欧洲法也已是学法学院学生必修课程。

作者马迪亚斯·赫蒂根( rg)是德国波恩学法律系教授国际法与欧洲法方面专。

正如作者所言教科德国“首先是面向学生者”。

德国各学教科都是专修欧洲法学生们首选参考教材。

初版并不算早但很受欢迎——关这人们从每年都有新版、供不应形势完全可以看得出。

容非常丰富它系统介绍了欧洲体化进程特别是欧洲各共体以及欧洲盟发展背景、沿革与前景;详细介绍了各共体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共体机构组织与功能共体部统市场法律体系架构共体法律规对各成员国国法特别是对德国法影响等;还以量幅详细介绍了包括共市场上由人员流动、由商品贸易、由贸易以及由流动等四由核心欧洲部统市场法律制与法院判例、济与货币盟等重要容。

通栩栩如生各种判例介绍与各种图表形象化描述也体现了深入浅出特色。

通有助对欧洲感兴趣者全方位了欧洲以及各共体基础知识有助国法学科生以及研究生全方位了作门学科欧洲法现状、体系架构以及发展前景有助专业研究欧洲法人士了欧盟与欧洲法前沿问题与新发展。

应当指出是由欧洲法发展更新速很快涉及学科围相当广泛再加上各共体机构每年都颁布量法律性件特别是欧洲法院每年也有量判例发布而要把这些新发展全面准确地翻译成法律语言对译者说也是向富有挑战性工作这也使译者倍感压力。

五、欧洲法研究对国义从法律基础价值上讲欧洲体化所体现欧洲各国价值观与美国所理价值观并没有质上区别。

二者都属所谓“西方国”价值观畴。

这种共价值观特别体现对民主与人权理上。

虽然东西方法律化存巨差异但是也存许多共通处。

从存异、取长补短角看我们也不可能简单地全盘接受或者全盘否定欧洲法所代表欧洲价值与理念。

法学研究角讲作成熟西方法重要领域欧洲法许多已取得卓有成效地方都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欧洲法研究角说要选择合适欧洲法学教科介绍给国者也是值得重视问题。

众所周知很程上欧洲法受到以德国法、法国法代表陆法系重影响。

欧洲德国不仅以其济上成就、人口上优势、法律制上完备对欧洲体化进程施加着重影响它更以欧洲各共体核心国居。

原是德版。

因译者以德国著名法学教授所撰写这欧洲法学教科更值得向国者们推荐。

很长以作法学研究者我们甚至很难到系统全面地用介绍欧洲法学籍。

今天作身德国国法学留学生我非常荣幸能够把这欧洲法学教科译成并介绍欧盟以及欧洲法有关知识。

当然由译者身水平所限出现错误、不妥或者遣词用语晦涩难懂处所难免期盼各位前辈、行、者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欢迎系译者电子信箱zg0@b作者人允许略有删节。

原发表(德)赫蒂根著《欧洲法》(5版)(德国法学教科译丛)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003年7月出版。

除非特别说明外系德语。

《谈谈作法学学科欧洲法学——欧洲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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