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摘要」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出台的《纳税人宪章》,对本国纳税人权利作出了详细而完备的规定。本文试从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发布的背景出发,以该宪章文本为中心,分析宪章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作用和积极意义以及对我国税制完善的启示。

; 「关键词」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 纳税人权利 税收「正文」。

;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税制改革运动几乎影响到每个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个体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经济发达国家的重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努力寻求加强对纳税人服务和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方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现代的税收体制如果要实现高效率的运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纳税人的合作;另一方面是租税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税务机构对纳税人态度的改变。许多旨在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文件、宣言已经成为这些国家纳税人权利的重要体现,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 澳大利亚最新的纳税人宪章于2003年11月正式生效。这部宪章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纳税人拥有的13项权利。除了《纳税人宪章——您需要知道什么?》这本小册子之外,ATO还发布了10个小册子分别对宪章内的各项基本权利作出了详细、浅显的解释。ATO明确表示希望与社区建立一种互相信任和尊重的关系,并且作出了恪守宪章的承诺。

; 根据纳税人宪章,澳大利亚纳税人享有以下权利,也可以理解为税务局纳税人的承诺:

; 1.获得公平合理的对待。ATO在宪章中表示:我们将以有礼貌、关怀及尊重的态度对待纳税人;以诚实以及最高的道德标准办事;公正地办事,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依照法律作出公平及公正的决定,以一视同仁的方式办事并根据纳税人的个人情况处理问题、聆听纳税人的意见,并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同时,要求纳税人根据法律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及以公平方法尽快解决令人关注的事件、问题或投诉。这些内容实际上是要求税务局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合理地行使权力,特别是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保证以公正、专业和负责的态度行使权力,以及保证善意纳税人免受权力滥用导致的损害。(1)以礼貌、关心和尊重的态度对待纳税人。法律要求澳大利亚所有公务员都必须礼貌和尊重地对待公众,所以税务局在与纳税人交往的时候必须以礼貌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之,并且要尽一切适当与合理的努力帮助纳税人明白和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礼貌和尊重的对待,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向税务局表达不满。(2)公平合理地行使权力。从法理上讲,公平合理地行使权力是自然正义的要求。普通法的自然正义原则要求裁判者公正而没有隐含或者明显偏见地行动。所以宪章表明根据这一法律原则,税务局不会歧视性地针对或者偏袒任何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选择行使法律权利税务局不会采取任何反对性的干预。由于国会立法赋予了税务局在税收过程中可以行使较大范围内的权力,包括要求纳税人提供所得利益和资料的权力以及进入经营场所和获得文件档案的权力,所以宪章规定税务局有义务以公正、专业和合理的方式行使这些权力。例如,如果税务局需要获取纳税人手上的资料,他们会与纳税人协商并努力通过简便和合作的方式获得这些资料。(3)考虑纳税人的个人情况税务局要根据纳税人的个人情况处理问题。这意味着税务局在确认纳税人的个人情况,及作出决定时,会把纳税人相关的个人情况考虑在内。这也意味着税务局承认纳税人在力图通过正确的方式办事时也会犯错,他们会听取纳税人的解释,并把这些解释考虑在内。但是,考虑个人情况并不代表税务局会对具有相同情况的不同纳税人区别地适用法律。

; 2.推定纳税人诚实报税,除非出现相反的情况。这项权利表明,税务局推定纳税人在处理纳税事宜时是诚实的,并且承认纳税人所说的情况属实以及所递交的资料是完整和准确的,除非有足够理由认为事实不是这样。诚实推定权是现代税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基本人权的体现,与刑事法中的无罪推定有非常相似的意义。澳大利亚的联邦税制是以纳税人自我估税为基础的,纳税人宪章规定税务局推定纳税人没有隐瞒税务事宜,除非纳税人的行为令税务局有怀疑。虽然税务局会审查一些高危个案的资料,但是通常每个纳税人的递交的资料都会得到接受,然而税务局有责任确保社会每一名成员都交纳正确数额的税款。所以,为了查证纳税人是否遵守纳税义务,税务局有权对所收到的资料,包括税务表和运作表进行复查(某些情况下,可以在数年后复查,最长可达6年)。如果税务局有足够证据证明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有故意隐瞒事实以逃避义务,法律将有可能对纳税人作出严厉惩罚,许多情况纳税人可能被检控。诚实推定权是在现代国家的税法和纳税人宪章、宣言中规定得比较普遍的一项权利。例如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就明确规定了这项权利:法律认为纳税人是诚实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有相反的情况

; 3.获得税务局提供的专业服务及帮助,以明白及履行税务义务。纳税人有权获得税务局提供的专业服务及帮助。这项权利实际上是税务局纳税人承诺提供服务的一系列标准。这些内容包括:告诉纳税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权益;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纳税人的需要提供建议或资讯(包括使用某些服务,例如翻译或者传译、双语服务等);符合服务提供的标准等。在宪章的详细解释小册子中,税务局的给予纳税人的服务标准得到了明确的表示。这些标准包括:(1)纳税人的登记和注册、申报纳税和申请退税。若纳税人申请一个税号或者登记注册,税务局会在收到纳税人登记注册所需的资料后28天内对纳税人的申请发出正式通知。如果纳税人税务局申报所得税或者额外收入税,税务局会在受理后14天内给予纳税人电子回复以及42天内给予书面回复。如果纳税人就多付的税款要求退还,税务局会在收到所有必需的资料后28日内给予退还。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还可以要求获得多支出部分税款的利息。(2)对纳税人要求的回复。如果纳税人使用税务局提供的带有自动回复功能的email或者电子表格提出要求,税务局会在收到所有需要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若无法作出自动回复,税务局会在3个工作日内让纳税人知道该情况,并适用28日的服务标准。如果纳税人没有使用自动回复系统,税务局会在收到所有需要的资料后28日内作出回复。若纳税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税务局会在14日内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并索取足够资料。(3)变更和异议。如果纳税人税务局提出变更请求,税务局会在收到纳税人的足够资料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具体期限为:纸版请求,56日;电子版请求,28 日。如果纳税人对个人的约束性意见提出异议,税务局会在收到足够的资料后28日内给予答复。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足,税务局会在14日内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获取资料。而如果纳税人就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税务局会在收到足够资料后56日内作出决定。(4)错误和投诉。若税务局犯了任何事务性或者行政性的错误,他们将会在获悉错误存在和得到足够资料后14日内加以改正。如果纳税人作出投诉,税务局会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者进行联系以解决问题。

; 4.选择税务代理人。纳税人可以直接与税务局打交道,或者选择由代理人代劳。代理人可以帮助纳税人填写报税表、运作表,就估税提出抗议及就纳税人纳税事宜征询意见。(1)可代理的纳税事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何人帮助办理纳税事宜,但是一些特别的纳税事务只能委托经过注册的税务代理人办理。这些特别的纳税事务包括:准备申报纳税、商业行为的声明和异议以及代表纳税人就某项税收法律提出建议。(2)纳税人所选择的代理人可以代表纳税人税务局打交道。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代理人可以代表纳税人答复税务局得到资料的要求、代表纳税人参与税务局的裁决。如果代理人是法律执业者,他还可以代表纳税人出庭诉讼。(3)授权委托。如果纳税人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纳税事务或者代表纳税人获取资料纳税人必须向税务局提供授权委托书。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资料的秘密性。(4)如果税务局就实质性的纳税事项与纳税人进行联系,例如进行会面或者为了在审计纳税事务时获取纳税人资料纳税人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在场参与这个过程。在纳税人需要征询其代理人的意见时,税务局会给予合理的时间和机会。(5)代理纳税人出庭。如果纳税人对某项税务行政决定不服而提交到税务上诉裁决机构或者小额税务争议解决仲裁机构进行审查,纳税人可以自己出庭,或者委托其代理人,如注册税务代理,代表纳税人出庭。如果纳税人将该决定提交到联邦法院审查,纳税人可以委托法律执业人员代理出庭。(6)纳税人及其税务代理人的责任。纳税人须对自己的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须以合理的注意保持自己的纳税纪录和提供正确的资料税务局。即使纳税人委托他人,例如税务代理人代理从事纳税申报或者其他纳税人文件事务,纳税人仍然要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8)赔偿请求权。澳大利亚税法给予了纳税人对其税务代理人的赔偿请求权。如果纳税人纳税过程中因为其税务代理人的疏忽和过失而遭受确定的损失或其他损害,纳税人有权起诉税务代理人并索取赔偿。例如因税务代理人的过失致使纳税人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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